银川市技术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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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管理的原贝IJ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银川市都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范和原则,结合银川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在银川市都市规划区内进行的都市规划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银川市都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运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银川市都市规划区包括市辖兴庆、金凤、西夏三区。河东机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德胜工业园区及商住区、望远工业园区作为规划控制区纳入都市规划区。各项规划应当采用银川市都市坐标系统。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重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2、原则(GBJ137-90)执行。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日勺划分应当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同意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同意的详细规划日勺,按附表2-1时规定执行。凡附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都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围。需变化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同意后执行。第五条都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应当遵照“集约用地,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完善功能”日勺原则。第六条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的用地性质执行,现实状况地块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应控制该地块按现实状况的用地性质进行新建、翻建、扩建工程,并逐渐按规划的用地性质调整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
3、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因特殊需要添建新设施时,须经有关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也许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第七条都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一)建设项目必须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二)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围可开发用地。商业中心区商业开发项目除外。(三)街坊内剩余用地规模不不不大于5亩日勺,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
4、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四)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米及4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不不不大于50米。第八条用地规模未抵达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抵达用地规模规定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实行挂牌出让。第九条在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都市规划规定,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第十条城镇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H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
5、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3-1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在同一种街坊内,既有建筑日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抵达或超过附表3-1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抵达附表3-1的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都市环境及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扩建、加层。第十三条建筑物底层架空部分如进行绿化,并作为小区公共空间使用,应计入绿地面积。第十四条危旧房屋日勺修缮不得移动基础、增长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十五条中小学、幼稚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
6、)高级中学的规划布局按照银川市中小学教育布局规划执行。(二)中小学、幼稚园应当按照下表分级设置:中小学、幼稚园设施规定表居住人口规模(万人)教育设施规模(班)2初级中学361小学240.5幼稚园9(三)中小学、幼稚园用地面积不得不不不大于下表的规定,并满足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中小学、幼稚园用地原则表教育设施用地原则(m7生)班级规模(座/班)中学22250小学1745幼稚园21530(四)中小学、幼稚园建筑面积不得不不不大于下表的规定,并满足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中小学、幼稚园建筑面积原则表教育设施建筑面积原则(m7座)备注完全中学新建215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长4平方米建筑面积。改扩建210初
7、级中学210小学210幼稚园210(五)在中小学周围IOO米范围内,严禁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等产生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烟尘、废弃物的设施。但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校外预留一定的开敞场地,作为接送学生的临时停车场用地。第十六条新建学校、幼稚园教学楼和医院住院部建筑距30米以上都市规划道路红线(公路外沿)30米以上。第十七条都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按照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23)同步进行。第十八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原则不得不不不大于附表4-1的规定。居住小区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合适超过10%,商业项目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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