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关于推进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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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关于推进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盘活全市产业园区闲置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推动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产业园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土地集约利用决策部署,遵循“增量用地标准供、存量用地规范用”的工作思路,全面清查园区闲置低效土地情况,建立标准、分类推进、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有效破解低效用地“认定
2、难、盘活难、处置难”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行得通、管得住、利长远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形成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新路径。二、工作目标对于新增用地,严把前端,原则上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宗数2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从源头上减少闲置低效用地问题的产生。对于存量用地,利用12年时间,通过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可推广的盘活利用典型案例,全市产业园区集约发展稳步提升,闲置土地处置量每年达到园区闲置土地总量的20%以上,工业类园区用地产出强度年均增长8%以上,年均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数20家以上,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处置
3、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好盘活利用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产生新的遗留问题。坚持先行先试原则。依据产业链条延伸、项目用地需求情况,由园区选取一批亟待盘活的闲置低效土地,分批次、分类别、分标准处理,以“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方式,形成一批成功的处置案例逐步推进。坚持统筹协作原则。强化园区、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稳妥有序、协同配合、履约监督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促土地高效利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土地盘活市场环境。坚持科学招商原则。闲置低效用地盘活,纳入园区统筹招商,重点鼓励引进与园区主导产业配套性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产出效益好的优质项目。四、处置范围及认定标准
4、(一)闲置用地。主要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二)低效用地。主要指未被认定为闲置用地,存在开发未完成、开发不达标等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6个月不满1年未动工的;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
5、用地。2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期满,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但不足80%的;或尚有成片空闲超过10亩,按空间规划可单独开发而未开发的;或建设工程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税费)已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不足40%的;或项目竣工2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60%的用地。3 .项目已建成,但建筑系数低于30%,或容积率低于对应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80%的;项目已建成且已经具备生产条件,但企业处于未投产状态1年以上的,或虽有生产但未缴纳过税收的时间达2年以上(含2年)、未达到土地出让、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条件
6、的用地。4 .已竣工投产工业项目地均应纳税额连续3年达不到辖区内工业企业平均应纳税额或辖区内该行业平均应纳税额60%的用地。5 .企业无法改善经营状况导致停产或半停产2年以上,无主营业务收入或已转租给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土地、厂房。6 .园区中布局散乱、利用不集约、建筑危旧废弃或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废弃厂房。7 .园区中属于“烂尾工程”的商业服务业用地。8 .列入银川市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指导目录内禁止类、淘汰类目录的项目用地。9 .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依法需要关停的项目用地。10 .按照城乡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需搬迁的项目用地,及其他认定需列入低效用地再开
7、发的项目用地。I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处置方式(一)闲置用地处置方式1 .政府主导改造。因非企业自主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2 .企业接受改造。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取帮扶、约谈、收取闲置费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对确实无法开工建设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以上的,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3 .司法机关处置。因司法查封无法开工建设的,在依法拍卖时,园区应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针对后续产业发展是否符合园区主导产
8、业发展达成处置意见后,开展后续处置措施。(二)低效用地处置方式1.退二进三一批。根据园区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已经规划为其他土地用途的园区现状工业用地,可列入“退二进三”范畴,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在符合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前提下,发展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分时段的进行土地变性开发。2,增产扩能一批。对因无法改善经营状况而导致厂房闲置的,可向园区提出申请,由园区引进其他同类企业生产经营。对节约程度低的土地,可以通过鼓励企业追加投资,拟订土地再开发方案,调整内部布局、腾出土地扩大再生产、新建标准厂房,还可以通过出租或分割转让方式给与本企业相关联的上下产业链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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