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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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重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第三条省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企业两类省重。学科类省
2、重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第四条省重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第五条省重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
3、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鼓励厅市(州)共建省重,引导带动市(州)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第六条统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自身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承担。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省重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2 .研究制定省重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省重的建设与运行。3 .负责省重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省重的考核、评估
4、等。4 .聘任省重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省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省重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省重的建设和发展。2 .指导省重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省重建设。3 .协助并落实省重建设与运行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4 .协调解决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九条依托单位是省重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1制定省重建设计划,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5 .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组建省重学术委员会。6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
5、,向科技厅推荐省重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重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等。7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省重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8 .配合科技厅对省重进行考核、评估等。9 .具体负责指导省重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第三章建设第十条围绕全省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科技厅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新建一个”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省重,保持适度建设规模。第十一条申请建设省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原则上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实验室。2 .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
6、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和方向,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领跑全省或国内前列。3 .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4 .研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自主创新成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5 .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先进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IOOO平
7、方米,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IooO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6 .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7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省重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省重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第十二条厅市(州)共建省重总体上应基本满足上述条件要求,遵照“创新机制、突出特色,坚持标准、厅市(州)共建、以市(州)为主”原则,研发领域和方向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符合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且地方政府对省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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