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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2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9-2023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环境温度在-4060使用欧I、盛装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不小于或等于1OMPa1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本规程还合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查等应当符合
2、本规程的规定。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行安全监察。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对应国标与行业原则(如下简称原则)设计和制造,临时没有原则的,可以按照通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第六条车用气瓶区J设计文献,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时检查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献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对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
3、性能负责。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获得对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对应原则的规定,并且符合有关车用气瓶产品原则对材料的I规定。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TSGR0009-202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J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J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规定。制造纤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实
4、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第十条采用气瓶原则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日勺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同意改!数量试制气瓶,在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成果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现行气瓶原则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通过技术评审日勺企业原则供货。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日勺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复验,按摄影应原则区J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
5、组织复验。气瓶在制造过程中通过热处理变化材料力学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复验时可以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有关原则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假如变化原设计、重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第十三条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获得对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获得对应的特种设备检查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第十四条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时检查检测机构(如下简称检查机构)
6、按照安全性能监督检查规则的规定逐只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按照批量出具监督检查证书。未经监督检查合格区)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十五条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号并且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9-2023第三章安装第十六条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如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对应原则、设计图样的规定。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获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
7、证同意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者维修车用气瓶。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获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查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查的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需要获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且采用有效措施防止车用气瓶使用时时可燃气体汇集。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工作完毕后,应当出具
8、安装合格证明。第二十条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保证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其检查项目、检查措施、合格规定与定期检查相似。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查的检查机构(如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查。未经安装监督检查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波及安全性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状况区)监督检查。安装监督检查区)项目和规定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
9、查大纲(如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查项目表(如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查应当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查项目分为A类和B类:(-)A类监检项目,检查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规定,按照规定进行资料核查、TSGR0009-202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与否符合规定,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正道工序。(Z1)B类监检项目,检查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规定,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成果,判断与否符合规定。安装监督检查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查人员
10、(如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安装单位提供的I对应时设计文献、工作见证(检查汇报、试验汇报、登记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一样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详细内容和签字日期。第二十三条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日勺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查工作质量负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通过监督检查合格的!车用气瓶,由监验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第二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留5年。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献和
11、车辆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查记录、安装监检证书等。第二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时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如下统称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献、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阐明书。第四章充装第二十六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如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方可从事车用气瓶的!充装工作。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对应原则的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
12、担对应的I充装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充装单位的布局及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对应原则的I规定。第二十九条充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充装欧J燃气气体符合对应原则的规定。对不符合原则的I气体,必须通过净化处理到达原则规定后,方可进行充装。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9-2023充装单位应当将所充装的气体的质量在充装场所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时;(二)超过检查期限的I;(三)定期检查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I;(四)新瓶或者定
13、期检查后日勺气瓶初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状况的。第三十一条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成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留期限不少于1个月。第三十二条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气瓶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必要区)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演习。第五章使用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包括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使用登记资料等。第三十四条使用单
14、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D)o第三十五条属于下列状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未获得对应制造许可的I;(二)安装单位没有获得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的;(三)安装过程没有通过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四)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状况的I。第三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车用气瓶登记建档,并且建立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第三十七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
15、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TSGR0009-202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续。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常常性的I平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定期检查有效期满前向气瓶定期检查机构送检气瓶。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学习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区(知识,并且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时使用车用气瓶;(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车用气瓶;(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J残气残液;(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五)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通过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六章定期检查第四十条承担车用气瓶定期检查工作的检查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日勺定期检查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获得气瓶检查资格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查工作。第四十一条车用气瓶的定期检查周期、检查项目和评估规定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有关原则或者地方原则的规定。临时没有原则时,检查机构可以参摄影应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