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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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具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职称评审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第二章组
2、建第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组建评审委员会时,应明确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层级、评审范围等内容。根据工作需要,高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同专业低层级职称。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或授权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组建;(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有评审权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
3、评审委员会;(三)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有评审权的省级和市(州)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八条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四)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各项政策,能够制定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五)具有开展职称评审的能力,
4、评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评审制度完备,监督管理严格。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各级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应由相应专业的同行专家担任。(一)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H人;(二)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1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三)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7人,按照专业组建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5、经核准备案部门(单位)同意,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人数(选)可适当调整。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专业、评审标准、评审范围、评审专家库、联系方式等。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二)市(州)所辖范围内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省级相关部门或单位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中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核准备案;(三)初
6、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初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核准备案。建立专业性、自律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纳入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验证系统。第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场地、设施等工作条件;(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三)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应长期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四)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
7、,按要求完成评审任务。第三章专家库设立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一般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3倍。第十三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应由本系列(专业)具有相应职称层级的人员组成。(一)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须由具有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二)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须由具有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及以上层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三)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须由具有相应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层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四)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8、专家库。须由具有相应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层级职称的人员组成。第十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三)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相应层级或者以上的职称,取得相应职称3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能力突出、表现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在库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五)能正确掌握和准确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政策,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深入了解本专业发展趋势,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六)身体健康,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履行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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