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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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借的刑法规制摘要:网络借贷其实就是传统民间借贷的网络化,通过互联网的开放性一方面赋予网络借贷更多优点,另一方面也将民间借贷的缺陷迅速放大。刑法的课抑性要求刑法保持谦抑的精神,在对网络借贷的规制中保持必要的克制。但是对于网络借贷中出现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必要规制,让网络借贷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关键词:网络借贷;刑法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着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爆发,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一部分的网络借贷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所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是1线上交易工其与传统民间借贷重要的区别在于:由于网络平台借贷不再局限发生在特定区域,特定主体之间,而
2、是可以拓展到网络平台所能及的任何地方,任何主体,借贷双方之间无需认识,不需要发生资金的直接往来。网珞借贷给借贷双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样风险也是显而易见,比如网络本身具有的虚拟特定,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梆存疑,很容易发生欺诈,并且借贷双方都是陌生人,也很容易导致不还钱的违约纠纷。2016年8月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富制定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中介业务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刑法第176条之等法吸收公众存在罪的可能。一、网络借贷概述借贷其实是资金富余方将富余的资金借给资金需求方,让资金在社会主体之间流动从而满足借
3、贷双方各自的需求,资金富余方通过资金出借获得资金收益,资金需求方通过获得外部资金完成必要生产生活任务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借贷一般包括了官方借贷与民间借贷,官方借贷主要是指通过法定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实现资金在借贷双方流通的活动。民间借贷则是统指除了官方借贷以外的借贷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了规范,由此处理民间借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特征,规定更多的侧重于对线下借贷的规范,对于线上网络借贷而言仍存在较大的发展困境。(-)网络借贷历史沿革网络借贷平台的
4、开创者是2005年在英国出现的ZopaZoPa设立之初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利率,发展至今利率完全由ZoPa平台决定。ZOPa平台对于投资者与借款者都有相应的条件限制,比如借款者要有正式的工作等等。随后,2005年11月份美国出现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一Kiva=2006年出现了美国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同年唐宁创立“宜信首次将网络借贷引入中国,2008年“宜信”正式成立P2P信贷服务平台之后各类网络借贷平台层出不穷,网络平台的数量和业务量都急剧扩张,在一片繁荣的背后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由此,银监会在2011年发布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一次对千P2P借贷平台提示风险,并提出了监管措施与
5、要求。(二)网络借贷的特征网络借贷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特点,在保留了传统民间借贷优势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新的特征。第一传播范围特别广。现代网络的普及性,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传播具有无地域限制,无时间限制的特征。相对于传统民间借贷更多的是基于借贷双方存在特定.关系,网络借贷主体可以涵盖所有的资金富余方和资金需求方。第二信息传播具有瞬达性,门槛低。传统的民间借贷信息更多的是通过特定“关系传播,比如亲戚朋友之间,或者通过传统媒介的发布,例如报纸,短信。无论哪种都存在信息传播的时差,传播成本比较高。互联网平台天生具有信息传播的瞬达性和免费性,则让平台的每一个用户都能够及时免费的获知借贷的基本信息。第三
6、交易简单快速。网络借贷通过网络平台就可以完成所有手续,不需要到现场交易,只畲要事先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备案。第四交易的成本较低。由于网络借贷具有前三个特征,就极大减少了借贷的成本,比如,节约了时间,宣传成本的减少,线上交易减少了交通费用等等。(三)网络借贷发展遇到的问题由于网络借贷具有上文所述的四个特征优势,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但是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仍然存在1些问题。首先网络信贷影响相关金融数据失真。由于国家无法获知网络借贷实际数字,但是随者网络平台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张,对于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由此这一块数据的缺失很容易导致金融数据的失真,进而影响宏观政策的制定。其次,网络借贷平台很容易成为非法的金融机
7、构,网络借贷平台的职责仅仅是提供借贷信息连接借贷双方的中介,但是在实践中网络平台异化成了具有存贷功能的金融机构。再次,网络借贷缺乏必要的自律和监管机制。网络借贷平台获得快速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根据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与评估(20162017)统计截止2015年12月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累计达3585家,截至2016年11月达到5879家。但是这些平台参差不齐,特别是近一年多以来发生的多起非法集资后跑路的平台。最后,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仍需完善。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应该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项目本身的披露;二是项目风险的披露;三是借贷平台自身发展状态的信息披露,特别是网络
8、平台的财务发展状况。在实践中,网络平台对于这三个方面的披露都比较少,由于网络的特性,网络平台对于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掌握的不够完全充分,如果平台不进行充分的调查披露,对于借贷双方风险都极大。二、网络借贷中刑法规制的可能性如前文所述,网络借贷平台影响范围广,受众多,一旦出现问题波及面广,查处难度也特别大。因此,有必要对网络借贷进行法律规制,在现有的刑法规范中对于网络借贷规范的条款主要集中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中,但是罪刑法定基本原则要求谨慎适用刑法对网络借贷进行规范。(一)网络借贷刑法规制的必要性1 .立法体系的需要。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对于金融行业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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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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