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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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31号和国办发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使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
2、设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第六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二)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三)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算、决算、
3、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七)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八)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九)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十)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制定行业守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十一)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最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十二)组织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的应用;(十三)开发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
4、材料、用品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十四)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十五)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第七条凡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按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室内装饰工程,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和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活动。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企业,
5、必须按期受发证部门的资质复查和年检,逾期不接受资质复查和年检的,资质证书将被公布失效。第八条在室内装饰活动中应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凡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不论其是否纳入国家基建或技改投资计划,必须采取和主体建筑物分开,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第九条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原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等规定,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严格履行。第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包室内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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