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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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名科学技术奖的活动。第三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相关组织工作。第二章提名资格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提名单位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以下单位:(一)省直相关部门;(二)市(州)人民政府;(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四)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农高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提名专家是指以下专家:(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
2、院士(不含外籍院士);(三)内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四)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五)战略科学家。提名专家年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65岁。第三章提名要求第六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项(人)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通用项目或人选)。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及以上共同提名1项(人)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通用项目或人选)。共同提名时列第1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第七条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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