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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第四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受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同级人民政府对承诺期限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
2、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及下列材料:(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2、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5、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相关材料(不得租用、合用):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相关文件;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
3、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S)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4、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5、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复印件(应核查原件),证件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6、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
4、同意受聘证明,聘任单位出具聘任协议。(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材料: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钻孔机、空压机为必须设备);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3、证明前款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作业标准的证明文书;4、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可作为爆破作业专用设备(非必需设备)。(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材料: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附件3)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件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4、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第六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及下列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移动库)的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租用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租期3年以上)或所有权文书复印件(应核查原件);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出具安评报告的安评机构资质凭证复印件。(S)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注册资金
6、、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一致;2、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四)符合标准规定数量、级别要求的,至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三级以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包括以下材料:1、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项目施工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能够证明业绩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提供项目业绩应注意以下事项:(1)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申报的业绩;(2)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3)两家及以
7、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4)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5)整合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五)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应核查原件)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4、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5、等级、数量、学科范围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技
8、术职称证书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应核查原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6、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应核查原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7、本单位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企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受聘证明,聘任企业出具聘任协议。(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的专用设备清
9、单;2、专用设备的原始购买发票复印件;3、证明前款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作业标准的证明文书。(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材料: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附件3)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件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4、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第七条申报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2套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1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10、;3、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审核确认签章;4、劳动保障部门、安全评价单位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5、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6、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活页装订。申请资料每套分四册装订,第一册为申请表、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和库房情况等,第二册为作业人员资料,第三册为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第四册为主要工程业绩资料;7、PDF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第三章受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工作人
11、员应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查,并根据初查结果作出如下决定: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附件5),送达申请人;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附件6),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7),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四章审查第九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第十条对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申报材料具体
12、项目、单位登记注册凭证和前置许可证件、人员资格证件以及设备、库房、管理制度等。第十一条对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申报材料具体项目、单位登记注册凭证、业绩、人员资格证件以及资金、资产、设备、库房、管理制度等。第十二条受理公安机关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许可程序或组织现场审查,决定组织现场审查的,要及时将现场审查时间通知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现场审查工作由受理公安机关XX申请单位属地有关公安机关至少3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审查组具体负责。第十四条现场审查内容包括: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2、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3、申报
13、材料的重要凭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包括营业执照、财务审计报告(重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证明)、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作业许可证及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4、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5、属地公安机关审批的业绩;6、至受理申请之日前3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7、需要现场审查的其他材料或有关情况。第十五条现场审查组应当根据现场审查实际情况,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由现场审查组人员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受理公安机关经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8),及时送达申请单位。第十七条受
14、理机关现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日。第五章审批第十八条受理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办人员依据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报请治安部门领导审核、公安机关领导审批。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附表8)送达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九条决定准许从事爆破作业的,许可公安机关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附件9),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在30日内将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爆破作业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许可证件编号、资质等级、从
15、业范围、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公布期间,公安机关对收到的举报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第二十条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后15日内,填写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附表10),将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省公安厅备案。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中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相关前置许可证件期限不足3年的,依据相关前置许可证件期限决定其有效期限。第六章换发注销撤销降级第二十二条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60日前,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换发程序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在领取换发的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应当将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