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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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疏浚砂(以下简称疏浚砂),系指在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实施涉水工程建设或维护性清淤疏浚项目(以下简称疏浚项目)所产生的砂、石和土的总称。第二条在本省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实施涉水工程建设或维护性清淤疏浚项目,产生的疏浚砂需综合利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疏浚砂综合利用管
2、理是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内容,应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源国有、统一处置,重点保障、统筹利用,严格监管、规范实施的原则。疏浚砂综合利用应保证防洪安全、航道与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河势稳定。疏浚砂应用于申报主体范围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利用收益主要用于河道治理保护,加强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提升采砂监管水平,依规落实采砂一线管理人员执法保障补助等。第四条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和现场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本地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年度河道砂石需求总量,
3、在优先使用并规范实施规划可采区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疏浚砂综合利用申请。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按照政企分开原则依法实行统一经营,确定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履行报批手续。疏浚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疏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实施规模严格把关,确保疏浚项目的真实性,并征求水利部门及可能涉及的交通运输、航道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意见。第五条申报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航道日常维护性疏浚,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包含疏浚范围、工程量等内容的正式养护计划和项目施工
4、合同。(二)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涉及疏浚的,需取得相关基建项目批复文件。(三)水闸、取水口、港池、锚地、渡口及湖(库)等疏浚及清淤类项目需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实施范围和规模的批复文件。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准。下列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需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一)长江干流(含三峡库区)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二)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为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长江干流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后,应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审批文件等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省级水行政主
5、管部门在批准长江鄂赣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前应征得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意。其他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报设区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第七条疏浚砂综合利用申报和审批程序:(一)编制方案。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疏浚项目确定的疏浚砂量,结合本地规划采区开采情况和砂石供应保障需求,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疏浚施工、接驳、转运、上岸堆放、出库利用;综合利用监管;综合利用效益评估等。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应不超过疏浚项目相关部门批复的疏浚范围、规模等,并明确用砂项目、用砂地点、航运路线、上岸码头。疏浚砂综合
6、利用应符合该河道采砂规划相关要求。(二)申报。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随申报文件逐级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相关部门要提出明确意见。(三)受理。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疏浚砂综合利用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提出受理意见。材料不全需要补正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具备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四)审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审批相关要求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技术审查,严格复核疏浚项目的合法性,重点审核疏浚项目审批及相关要件、砂石利用必要性、砂石利用计划方案以及砂石料接驳、转运、上岸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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