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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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执业,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市消防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开
2、展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第四条XX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XX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档案,并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第五条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信息共享,坚持警示与教育、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积分管理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是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和执业行为的指标量化,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设置的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加减分值,综合计算出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积分。第七条积分管理分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单位积分和从业人员个
3、人积分两种。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积分管理同时执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符合总队XX市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情节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按照本规定内容扣除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第八条同一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次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减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同一违法行为应同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分别减分。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初始分默认为60分,分值由初始分和加分、减分构成,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的,其积分进行相应撤销、变更。第十一条减分由
4、做出处罚或约谈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每月定期向总队上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减分统计表(附件1)。加分由技术服务机构向总队申请,并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分申请表(附件2)。第十二条积分管理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同一积分管理对象继续累计记分。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对积分情况,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处理期间,不影响结果公开。消防救援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或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异议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息的记录、归集、公示、查询和使用,应当合法、
5、客观、及时、必要、安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章积分标准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20分:(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出具虚假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三)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无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的;(五)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六)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七)除上述情况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总队约谈的。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
6、为之一的,每项次减10分:(一)不具备从业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四)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五)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七)除上述情况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支队约谈的。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5分:(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
7、目负责人的;(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五)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七)机构从业条件及其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基本情况未按照规定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A)未按照规定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生成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的;(九)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具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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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 技术服务 机构 及其 从业人员 积分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