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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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牵引带动作用,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
2、准后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第五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地方金融监管、国防动员、林业、文物、能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确定第
3、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军事设施保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第七条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编制、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一库一计划”管理。第八条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谋划类、开工类、建设类、投产类实行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从重大建设项目库中产生,并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申请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向省有关
4、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设区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二)向省有关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送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三)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征求省有关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年度实施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一般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申请。第十条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
5、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网上公示、听证会或者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充分论证其建设必要性、方案可行性以及风险可控性。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依托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在线平台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社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鼓励项目单位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营维护。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
6、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生态环境保护等负责。第十三条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十四条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协调机制,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海域(水域)使用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第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按照规定优先安排并保障重大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并依法做好用地用海报批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重大
7、建设项目涉及林地使用的规划选址工作,依法办理重大建设项目林地使用、林木采伐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地等方面的审批和许可工作。第十六条生态环境、节能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的审批和许可工作。第十七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并及时拨付。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协作机制、融资洽谈等形式,为重大建设项目和金融机构搭建合作平台。第十九条重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节能、地震、地质灾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士保持、涉航、消防、人防等方面评价(评估)的,应当落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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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重大 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