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巡游出租车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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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技术管理,规范巡游车车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巡游车的车辆配置要求。第三条新增或更新的巡游车应当是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取得国家3C认证,符合国家乘用车强制性标准的新车。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上增加满足巡游车功能需求的专用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巡游车选型坚持安全、节能、环保、实用的原则,鼓励使用
2、纯电动汽车。第五条巡游车应当满足以下配置要求:(一)核定座位数为5座(含驾驶员);(二)车辆应为四开门及以上车型,上下车门顶部配置车顶拉手;(三)燃油(气)乘用车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61或功率不小于84KW,轴距不小于2600mm,行李厢容积不小于2601;(四)纯电动乘用车最大功率不小于90kw,中国轻型汽车行驶工况测试(简称:C1TO续航里程不小于400km(换电模式C1TC续航里程不小于300km),轴距不小于2650mm,行李厢容积不小于4001;(五)配置带刹车防抱死系统(ABS)和电子制动分配(EBD)的制动系统、胎压监测系统(TPMS)、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和前、后座
3、安全带,以及后车门防止儿童误开启装置;(六)配备制冷/暖设备,温控设施完好;车内照明灯具及配套播音设备完整,性能良好;安装有车内开启行李厢盖装置,开启时行李厢内有灯光照明;(七)配备车用灭火器。第六条巡游车配置的专用设施和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计价器:具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合格证,计价器嵌入式安装;(二)营运状态显示灯:“空车”“暂停”状态的切换灵敏,与计价器、标志顶灯连接有效;(三)标志顶灯:能够显示空车、载客、暂停、电召标志。具备显示单车考核结果的功能,个体经营者应标注“个体,字样。区域性巡游车顶灯应标注所在区简称。顶灯上的字体为黑体,符合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的要求;(四)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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