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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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朔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4月1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7日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2023年12月29日朔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流域规划与协同第三章流域生态修复第四章流域生态保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
2、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桑干河流域生态的修复与保护,保障流域生态安全,推动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桑干河流域,是指桑干河干流、支流和水库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朔城区、平鲁区、怀仁市、山阴县、应县、右玉县的相关行政区域。第三条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流域统筹、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制定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水资源以及相关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
4、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桑干河流域实行河长制,依法开展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第八条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桑干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桑干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
5、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第十条对在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宣传活动。第二章流域规划与协同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区域水资源
6、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采砂管理规划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相互衔接。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水利、能源、畜牧业、农业等有关专项规划时,凡涉及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
7、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桑干河流域上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桑干河上下游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协同共治机制,协商解决桑干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联合执法等重大事项。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桑干河流域上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桑干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以及灾害预防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桑干河流域上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河道清理联动机制,协商确定联动清理时间、范围、标准等事项,依法实行桑干河河道管理
8、范围内耕地有序退出和处置桑干河流域河道岸线空间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省关于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桑干河流域上下游同级人民政府采取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桑干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桑干河流域上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统一处罚标准及裁量基准,依法开展对桑干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方面的联合执法活动。第二十条桑干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联动预警和应急机制等协作机制。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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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朔州市 河流 生态 修复 保护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