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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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实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第三条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实行分级管理,即技工院校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属地内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具体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机构,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学籍管理责任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第二章学习年限第五条技工院校以培养中、
2、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5年、6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2年、3年、4年。(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人员,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2年、3年;技师学院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培养预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不少于1年、2年。(三)招收企业职工和社会青年等人员开展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学习形式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学业,可采用弹性学制,提前或延后毕业不超过相应培养层次规定学制一
3、年。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六条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全日制新生入学注册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截止时间为开班后30日内。第七条对于实施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教学的学校,按入学时学历(技能)水平对应的培养层次规定学制注册。第八条学校应在截止日期前进行电子注册。技工院校核实学生基本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学籍号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与教育部中职系统查重反馈通过,并由“校长用户”审核合格后,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填写技工院校
4、新生录取花名册(附件1),纸质版审核无误盖章后,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九条技工院校学生注册学籍要严格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学籍,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和参加职业培训学员不得注册为全日制教育学生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院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对在不同院校双重注册学籍的,要按照学生是否在本校实际就读的原则,决定是否注册或取消学籍。第十条学校在注册学生学籍时,应依照最新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范填报专业信息。第十一条凡报读技工院校的新生,须持院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5、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院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应接受院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的学生,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取消学籍,并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四条学校应为审批通过的正式学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体检表、学籍信息卡、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学业成绩、实习期间考核鉴定表、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等。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
6、关部门。第四章学籍异动与信息变更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学生学籍变动实行本人申请、学校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制度。采取弹性学制学习形式的学生,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第十六条学校和属地人社部门应在学生学籍变动或学籍信息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完成异动审核审批处理,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已经注册的学生(含已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第十八条转专业
7、。学生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在第一学期开学3个月内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在第三学期开学前办理。第四学期起不再办理跨专业大类转专业。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校审核,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可以转专业。(一)学生在原专业以外的某一专业范围内有特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长远发展的;(二)学生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三)学生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第十九条变更培养层次。(一)为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可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更机制。对下一层次培养规
8、格的优秀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选拔,可进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专业就读。中级工段晋升高级工段、高级工段晋升技师(预备技师)段应在下厂实习前一个学期进行。(二)高层次培养规格的学生不能转为低层次培养规格。第二十条转学。包括系统内、外转入与转出。(一)由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技工院校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入和转出院校审核同意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通过,予以转学。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二)学校对转学学生档案应做好交接工作。转入、转出学校应做好工作对接,避免学籍重复。第二十一条休学。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院校批准,应予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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