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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聘用合同(3篇)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聘用合同(精选3篇)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聘用合同篇1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址:乙方(律师)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律师执业资格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合同期限1、本合同期限为年。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曰,终止日期年月曰。2、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3、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
2、的,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第二条、甲方义务1、甲方聘用乙方为提成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第三条、乙方义务1、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2、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4、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外透漏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5、独立依法开展律师执业
3、工作,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6、乙方作为提成律师采用挂靠管理模式,自行承担所有社会保障和其他费用。第四条、律师费提成1、乙方个人创收(不包括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案件收入)净提成为%,个人不再承担事务所营业税(增值税),乙方办案期间的费用以报销形式抵扣个人所得税(乙方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的正规发票),超出部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事务所依法代扣代缴)。2、事务所提供的案件乙方按照%的比例提成,办案期间的费用以报销形式抵扣个人所得税(同上)。3、发生退费事项的,律师应当在退费前向事务所退缴所有退费金额,如果由事务所为其先支付退费款项,事务所有权予以追偿。4、乙方律师协会个人会费由
4、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社会保险1、甲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等和其他相关手续,所有费用(包括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自行承担。2、乙方应当提前个月向甲方预付相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障金或解除本合同或为其垫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事务所为其缴纳的部分或直接在其提成款项中扣除。第六条、保密约定乙方应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知或创作的基础信息(数据)、原始信息(数据)、产品信息(数据)和机密信息(数据)及其衍生信息(数据)采取保密措施并确保其保密性和安全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基础信息(数据)、原始信息(
5、数据)、产品信息(数据)、客户信息(数据)和机密信息(数据)及其衍生信息(数据)向第三方披露(乙方个人客户除外),也不能就有关内容的任何部分进行新闻发布、公开宣称、否认或承认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披露。除非该等披露事前已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第7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1)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对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3)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4)泄露甲方商业秘
6、密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上述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保留向乙方依法索赔的权利。4、甲方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办理材料和提成款项的结清手续。5、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完成移交工作及清理完所有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其他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下述地址发出之任何文书均视为甲方已送达乙方。地址:电子邮箱: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补充
7、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聘用合同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见附件合伙人名录。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IOO万元,出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持股比例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增加、减少开办资金,由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章程决定。第二章合伙人第一节合伙类型与入伙条件第四条本所合伙人分为创始合伙人、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
8、人与管理合伙人。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资深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合伙人”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具法律效力。(一)本所创始合伙人为一人,创始合伙人高建强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为终身合伙人。但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十年不享有终身合伙人分配权益。(二)本所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享有合伙人财产(资产)所有权与红利分配权。(三)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合伙人红利分配权。第五条终身合伙人终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续工作,并为本所出资或者(和)参与管理工作的普通合伙人。(一)晋升终身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本所持续执业或工作(可计入担任法律秘书、律师助理等期限)满
9、十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20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自20_年1月1日起算);2、成为出资合伙人满五年或者管理合伙人满八年,既是出资合伙人又是管理合伙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即可;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4、除退休外,在本所专职执业或工作。4、向合伙人会议申请成为终身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有特殊贡献,包括不限于承办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案件,为律师事务所创收作出突出贡献,为律师事务所声誉带来重大荣誉的律师不受上述(一)项1、2条件限制,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其晋升成为本所终身合伙人。(三)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会议无权决定终身合伙人退伙。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
10、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宣告终身合伙人身份丧失,律师事务所无需补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2、有损害律师行业或本所声誉、名誉,或者给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行为;3、因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律师执业资格(吊销律师执照),退休除外;4、本人申请放弃终身合伙人身份;5、其他应当按丧失终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终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转让、赠与。终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额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继承权人或者指定遗赠人享有,一次性支付。(四)已晋升为终身合伙人的律师在退出出资合伙或者不担当、不适宜担当管理合伙人时,不妨碍继续担任并享有终身合伙人的权利。(五)终身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
11、的财产份额与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额与分配方式在本协议签订满十年时,由当时的合伙人会议根据终身合伙律师的执业年限、创收情况以及其他贡献作出详细规定,并修订本协议。终身合伙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但同时是本所出资合伙人除外。(六)终身合伙人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第六条出资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为本所出资的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协议选择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一)除本协议首次签署之出资合伙人外,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2、连续在本所执业三年以上;3、担任出资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
12、度;5、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6、本人申请并同意认缴入伙资本。(二)律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申请出资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师的出资额度不应当低于当时律师事务所共有资产时价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由原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转让股权方式进行,直到全体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律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增资扩股,可不受本条(一)2项及(二)项一款二款的限制。(三)出资合伙人的权益1、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资产权;2、依照本协议享有出资合伙人分配红利;3、新入伙律师
13、(包括本协议首次签署的新入伙律师)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选择有限合伙。选择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间以出资为限承担本所债务。但是入伙律师放弃有限出资合伙的除外。4、出资合伙人除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资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转让出资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转让在本所的出资。5、出资合伙出资到位或者受让后,事务所应当出资持股证明书,出资合伙人转让股份应当变更出资持股证明书,退回还证明。有限合伙人不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第七条管理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参与本所管理事务的有期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的劳务出资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始,至离职之日止。(一)管理合伙人
1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2、善于学习,有本所管理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或特长;2、担任管理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除名或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5、承认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6、具备思维活跃、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战的性格;7、为人诚实、正直,性格开朗、责任心强,擅长与人沟通;8、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承担和突破工作压力,是很好的时间管理者和自我任务驱动者。(二)管理合伙人由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推荐,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邀请入伙。管理合伙人由执业律师兼任,除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分红权利和执业收益外,不领
15、薪资。但是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伙人除外。本所出资合伙人、终身合伙人符合管理合伙人条件的,可以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三)管理合伙人应当遵守本所各项制度,并保证:1、勤勉尽职,公正、全面履行职责;2、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本所交易或者订立商业合同;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财产;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包括不限于损害公共案源、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5、不得挪用本所资金或者将本所财产借贷给他人;6、保守本所商业秘密,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后,仍然应当保守本所商业秘密至被保守的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四)管理合伙人的权益与豁免1、依照本协议享有管理合伙人的分配红利;2、不负有出资义务,不承担本所亏损。同时为本所普通出资合伙人的除外。但是因为管理合伙人的过错导致本所损失,依照本协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第二节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八条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享有下列权利义务。(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2 .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