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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决定依托有条件的单位认定XX省应急管理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等,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应急厅2023)28号)XX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X科字2018)7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XX省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XX省应急管理厅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
2、究、技术创新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XX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实战需求,优化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装备研发,为推进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XX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及前沿技术应用方向进行布局建设:(一)基础性研究。布局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应急救援等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重点实验室。(二)关键技术攻关。布局建设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感知识别、监测预警预报、风险预防控制等技术攻关方面
3、的重点实验室。(三)先进装备研发。布局建设自然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装备研发方面的重点实验室。(四)高新技术应用。布局建设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线通信、虚拟现实、网络安全、5G技术、军民融合技术等高新技术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创新应用方面的重点实验室。重点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1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安全;2 .石油天然气安全;3 ,危险化学品安全;4 .烟花爆竹安全;5 ,冶金有色等工贸安全。(二)自然灾害防治6 .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防控;7 .洪旱灾害风险防控;8 .地质灾害风险防控;9 .多灾种复合链生灾害综合风险防控。(三)消防安全10
4、 .城市火灾防控;11 .火灾扑救;12 .火灾爆炸事故勘验。(四)应急处置与救援13 .应急通信与指挥调度;14 .险情侦测与应急处置;15 .无人机与智能装备;16 .救援人员个体防护。(五)高新技术应用及其他17 .通导遥技术综合应用;18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19 .城市灾害事故、城市安全等综合风险防控;20 .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21 .重大基础设施综合风险防控。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职责定位和研究领域,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注重科技成果转化,主动发挥支撑作用。以基础性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瞄准应急管理科技前沿开展高水平理论、方法、共性技术等方面研究,着力提升应急管理基础理论
5、水平和知识创新能力;以关键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发和高新技术应用等技术创新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以实战应用为导向,着力突破灾害事故防治等关键技术,研发先进救援装备,促进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在监测预警、监管执法、辅助指挥、救援实战、社会动员中的有效应用。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按需设立、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第七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鼓励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省应急管理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
6、发展;(二)发布重点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合并和撤销。第九条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处室。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重点实验室发展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二)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和建设,具体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等工作。第十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一)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规范运行和管理,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审核
7、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建设任务书、建设总结报告、年度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第三章申请与设立第十一条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急管理事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需求,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申请和设立工作。(一)自上而下。省应急管理厅结合实际需求,有重点、有计划地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通知,按程序组织评审和设立。(-)自下而上。鼓励具备重点实验室申请条件的相关单位,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提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亟需专业领域和方向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省应急管理厅将按程序组织评审和设立。第十二条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XX
8、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单位授权,能够独立开展实验室工作的单位;(二)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合理,符合应急管理事业发展需求,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发展规划。(三)研究实力强,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领域有重要影响,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四)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队伍,具有培养应急管理科研业务人才的能力。(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相对集中。(六)依托单位须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提供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第十三条申请重点实验室的流程:(一)依托单位组织编制XX省应急管理厅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9、,格式详见附件1)并提出申请;(二)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完整性以及是否满足重点实验室申请的基本条件;(三)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5名或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依据XX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X应急发2023)6号)进行管理。评审专家组在听取汇报和审阅申请材料后,进行现场评分并出具评审意见,产生候选重点实验室名单;(四)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组织开展候选重点实验室的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形成现场核查意见;(五)省应急管理厅对通过现场核查的重点实验室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
10、议不成立的,正式批复准予创建。(六)依托单位根据省应急管理厅批复,组织编制XX省应急管理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格式详见附件2),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处备案。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验收:(一)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完善”的原则。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严格按照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鼓励重点实验室通过地方财政或者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仅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依托单位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后,组织编制XX省应急管理厅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
11、(格式详见附件3),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三)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省应急管理厅予以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列入重点实验室运行序列。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取消建设资格。第十五条鼓励以强强联合、协同共建的形式申请重点实验室,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联合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联合申请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并明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二)牵头单位牵头负责重点实验室申请和建设,参与单位根据牵头单位要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三)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由牵头单位牵头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接受
12、定期评估等。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省应急管理厅通过争取相关政策予以积极支持。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应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65周岁。每届任期5年,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届满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等。学术委员会组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
13、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评审课题指南;评审批准研究课题和资助金额;评价研究成果和审查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二)学术委员会由行业内优秀专家组成,委员总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S)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应当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四)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五)学术委员会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
14、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并适当流动。经常组织和参加多种类型的省内外学术研讨会,以扩大交流,促进人才培养。定期组织室内学术活动,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给每一位科技人员显露才华创造机会。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设备的高效运转,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科研设备和数据实施共享。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应急管理实战需求,加强与本领域产学研各方创新力量的联系与合作,加快优秀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合作力度,努力成为本专业领域的高水平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
15、,参与省内外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等方式,广泛吸引省内外科研人员开展合作研究。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省应急管理厅可视情采取通报批评直至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等措施。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人员参加省内外学术交流及合作,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实验室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要按照保密法等规定严格保密,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在国外完成的科研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归实验室持有或双方共有。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实验室所有。客座人员离开实验室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客座人员有责任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的,须由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