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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普法释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职能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以案释法”制度,推进应急管理领域依法治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普法、以案释法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普法、以案释法第一责任人。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单位的普法、以案释法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含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下同)负责普法、以案释法综合管理工作,定期拟定并公开普法责任清单,对本部门其他机构和下级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应急管理部门其
2、他机构、所属单位负责本机构、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普法和以案释法具体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普法、以案释法职责。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工作人员学法内容:(一)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有关法治的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治的决策部署;(三)宪法;(四)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配套的法规、司法解释;(五)刑法、民法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六)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A)其他法律、法规。第六条应急管
3、理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每年梳理本部门负有执法职责的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实施普法,可以采取下列若干方式:(一)发放宣传资料,包括法律法规文本、普法教材、案例汇编、宣传单、宣传挂图等;(二)面授教育,包括专题培训、资格培训、法治专题报告与讲座、以会代训、个别辅导等;(三)咨询服务;(四)板报展览;(五)媒体宣传教育;(六)执法检查;(七)以案释法;(A)参加应急管理相关案件庭审;(九)文艺创作演出;(+)竞赛活动。对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普法,还可以采取案件审理审查、案卷检查评议、层级监督等方式。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地主要
4、媒体联办专题专栏,定期宣传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以案释法,解读重大政策措施。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宣讲队伍,适时、广泛宣讲以下事项:(一)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措施和成效;(二)应急管理部门负有执行职责的法律、法规;(三)应急管理重大政策措施。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列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培训课时不得少于总课时的15%、
5、考核分值不得少于总分值的15%;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方面的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把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纳入自然灾害信息员、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内容。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普及情况,纳入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内容。第H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开展普法、以案释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或者专项资金预算。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普法工作列入本部门购买专业服务清单。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开本级五年普法规划,确定普法规划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普法规划应当与上级应急管理管部门普法规划相衔
6、接。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本级普法规划实施的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普法工作的依据。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本级普法规划实施的第五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作为编制下一轮五年普法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并公开普法计划,确定年度普法重点任务、措施,抄报同级司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年度学法计划,每月至少学习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学法活动,每半年举行一次专家法治讲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负责人讲法活动,推进应急管理人员学法经常化。安全监管人员学法和负责人讲法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总
7、结普法工作情况,并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中报告普法工作情况。第十五条对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旁听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庭审活动。自治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旁听应急管理领域犯罪案件庭审活动。第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以案释法,是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对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宣传普及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应急管理部门以案释法的对象是应急管理人员、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第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以案释法活动。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有关机构
8、单位按照计划举办普法、释法视频会,由机构单位负责人采取以案释法等方式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人员并邀请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众代表参加。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必要性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二)合法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三)规范性原则,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四)及时性原则,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管理相对人
9、或者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第十九条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执法说理工作。对正在办理的案件,管理相对人提出请求的,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管理相对人进行释法说理。对可能造成管理相对人对应急管理监管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管理相对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应急管理部门公信力的案件,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主动向管理相对人进行释法说理。第二十条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法律权威
10、、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三)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从业人员维护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案件;(五)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强化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促进应急管理法治的案件;(六)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应急管理执
11、法人员向管理相对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执法文书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管理相对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应急管理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以及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措施等决定性执法文书,应当向管理相对人充分说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在裁量时所考虑的各种因素,向管理相对人告知其权力和救济途径,说清事理、说透法理。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执法人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
12、和应急管理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第二十三条向管理相对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做好记录。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案释法;(二)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在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专题专栏进行以案释法;(三)利用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和微博、微信、微视等新媒体进行以案释法;(四)通过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信息促进以案释法;(五)编撰发布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案例汇编进行以案释法;(六)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执法人员进行以
13、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相关工作规定。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应当由新闻宣传工作机构XX法制机构制定专项预案,明确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报经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实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编撰、发布应急管理法规汇编、应急管理执法典型案件选编、生产安全事故案例选编。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编撰、发放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科普材料。第二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对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应急管理人员,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作为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应急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本部门其他职能机构、所属单位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向同级司法部门报告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情况。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总结,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报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地开展普法、以案释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