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基金及预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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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基金及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和预算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促进工伤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中基金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统筹基金包括省级管理的统筹基金、省级储备金和暂未归集到省的各地(含省本级)累计结余基金,其中省级管理的统筹基金包括统收统支前省级管理的调剂金结余和统收统支后各地归集到省的基金收入。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计息、专款专用。第五条全省
2、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省统一编制并组织执行全省基金预算。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当地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经办管理。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在确保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下,配合财政厅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核,对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基金统收统支管理第七条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管理,清理归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金支出户。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情况,经办机构只保留一个基金收入户,用于归集多发待遇追回基金和基金支出户利息等收入。第八条
3、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报表、支出汇总表、支付文件、税务部门提供的征收汇总表等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第九条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十条各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按规定归集至省级国库,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及时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集中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第十一条多发待遇追回基金应退回到收入户,基金支出户的利息收入按年划入收入户。第十二条各市(州)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当地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并专项上解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集中划入省级财政专户。第十三条省按统一办
4、法核定各地支出额,对核定应由留存当地结余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当地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审核后划入当地基金支出户;对核定应由省级管理基金承担的部分,由省下拨各市(州)。第十四条每月23日前,市(州)经办机构汇总生成当地次月基金支付用款计划并上报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第十五条每月25日前,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汇总各地上报计划后,生成次月基金(含职业伤害保障资金)用款计划并报财政厅。经办机构对本地用款计划履行严格的经办、审批程序,对用款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财政厅审核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的用款计划后,于每月底前将应由省级管理基金承担的部分拨付至省级基金支出户。省社会保险
5、管理局于次月5日前下拨至各市(州)基金支出户。遇节假日时,上述时间相应调整。第十七条经办机构应根据业务办理结果和基金支付审批权限划拨资金,通过社银系统对接交换待遇发放数据,由金融机构发放上账。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州)统一发放待遇。第十八条发放不成功的,经办机构应联系当事人或参保单位核实变更相关信息后,进行二次发放或次月补发。第十九条各市(州)预留1个月支付额度的预付金。实际支付所需资金大于用款计划或用款计划资金尚未到账时,使用预付金先行支付,预付金不足支付的,市(州)可申请紧急拨付。预付金额度由省根据各市(州)基金支付规模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落实对账机制。要按月与税务部门核对
6、征收收入,与财政部门核对财政专户存款余额及收支明细,要与开户银行核对基金账户余额及收支明细,确保账实、账账相符;上、下级经办机构之间应按月核对上解下拨基金收支,确保省内和市(州)内平衡;经办机构业务部门与基金管理部门应严格对账,确保业务财务数据一致。第三章省级储备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取和管理,各地不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第二十二条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每年按全省上年度基金决算确定的工伤保险费收入的2%提取省级储备金。省级储备金累计结余达到上年全省工伤保险费收入15%时暂停提取;不足15%时再按2%的比例提取。第二十三条省级储备金用于补充统筹结余基金缺口和发生重大工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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