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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二条本单位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三条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第四条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
2、审批程序。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资产配置标准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第五条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第六条本单位固定资产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第七条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第八条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
3、、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九条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十条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十一条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本单位固定资产。第十二条将依
4、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S)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第十四条本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五条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
5、置资产。第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固定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第十八条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固定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第四章基础管理第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第十九条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
6、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第二十条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第二十三条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二)
7、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之间,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第五章资产报告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每年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第六章监督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