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再审申请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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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暴再审申请书5篇家暴再审申请书篇1申请人:贵港市南环中学(教民号),地址:贵港市江南工业园;被申请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_年11月24日作出的(20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1)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_年11月24日作出的(20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再审理由:申请人于20_年9月28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2、认为,该案是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_)贵行辖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20_年11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1)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_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11月24日作出(2(1)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一、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20_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内容是:“南环中学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业园区的用地,限3日内到港南区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20_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没有通过
3、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就滥用其行政职权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东面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后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建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20_年3月11日,申请人向市信访办递交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信访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参照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补偿标准,返还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杜绝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请人的补偿费;3月28日,市信访办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但被申请人无视这个协调会,没有派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予答复,信访事项没有办理结
4、果;7月8日,申请人向市人大申请督办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的信访事项;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南环中学征地拆补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拒绝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费;对于西面的另外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亩(3284。66而)土地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地则按没有bnzheng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
5、和设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X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t;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
6、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3284。66m2)土地费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因此出现20_年4月
7、8日的转让协议和20_年5月22日的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
8、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X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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