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相关合同文书—业主临时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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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临时公约总 则为落实本住宅小区的售后物业管理,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提交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以确保公约具备必要内容。我公司作如下承诺:一、如因我公司制订过程中的不慎,导致本公约内容存在歧义、语义不清或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二、我公司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本公约内容不存在抵触;三、我公司如将项目转让,将保证受让人承诺遵守本公约。上述条款为公约内容的组成部分,自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我公司即遵从本公约内容。开发企业(公章):年 月 日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一
2、、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四至:东: 南: 西: 北: 四、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五、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政府批准文号: 土地出让合同: 七、土地用途:住宅、配套公建及地下车库、地下配套公建八、土地使用年限:住宅70年;配套公建40年;地下车库50年:地下配套公建40年九、共用部位及设备设施:1共用部位是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产权人所共有并共同使用的部位。其中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如住宅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大堂、公共门厅、电梯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各出入口、台阶、公共阳台(天台)、公共空地、绿化区、车道、人行道、垃圾房
3、等。2共用设备设施是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产权人所共有并共同使用。其中包括热力、燃气、给排水设备及管线、变配电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卫星电视系统、可视对讲系统、消防报警系统、通信设备、电子监察保安系统、电梯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各系统设备机房、共用照明、竖井、污水池、隔油池、化粪池、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给水管道、下水道、沟渠、管道、井、槽沟、管理用房、避雷装置、邮政信箱、街灯、栏杆、围墙、公共告示牌及其他非经营性公益设施等。3其他共用配套设施是指地下停车场、共用会所等。第二章 各主体基本情况一、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物业服务企业公
4、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号: 三、开发企业开发企业: 注册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四、物业服务企业的选定和变更1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之前,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企业选定。公约核准后除以下情况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服务企业。(1)该物业服务企业被取消北京市物业管理资格;(2)该物业服务企业注销。上述情况下变更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需将变更原因和选定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事项告知业主,没有50以上反对意见的方可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署正式合同。并必须到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
5、公室备案。2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需要求变更后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承诺遵守本公约。3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标准一、根据本物业日常运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二、根据本公约制定本物业用户手册、装修管理规定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的形式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遵守;三、负责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所聘用的员工完成各项管理工作和保障各项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作;四、根据本物业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编制本物业管理预算,建立物业管理收支账目,定期向产权人公布,接受开发企业或业委会的查询,
6、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代收水、电、燃气、供暖、热水费等服务;五、处理所有对于本物业管理的投诉,并协助调解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因本物业管理而引起的纠纷与争执;六、对各项管理职责定期(每月及每年)或根据业委会合理要求时作出检讨和总结,并对改善本物业管理或增加服务项目等事宜向开发企业或业委会递交报告及作出建议;七、防止任何人未按本公约的规定而占用或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八、防止任何人对本物业建筑物、构筑物或共用设备设施进行擅自变更或损坏,对责任人有权要求赔偿;九、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本物业的要求;十、代表全体产权人与政府部门、公共事业机构、承包商、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任何单位接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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