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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方式,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促进安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和XX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XX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XX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是指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行业特点和
2、监管实际,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依据市信用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利用多渠道归集的信用信息,结合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对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状况进行量化并确定信用等级的相关活动。第四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统筹评价、分别应用的原则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XX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统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分别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第五条XX市应急管理局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工作提供信息化保障。第二章信用分类分级
3、标准第六条安全生产信用分类按照信用主体行业(领域)属性,分为非煤矿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类和其他类。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中,可结合实际细化分类。第七条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优(A)、良(B)、中(C)和差(D)四等,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展为九级,分别为优(A,A-)、良(B+、B、B-),中(C+、C、C-)和差(D)o第八条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由评价指标、分值权重和计分规则构成。(一)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由行业指标、通用指标和动态指标三部分构成。行业指标由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要求和现场安全技术要求等
4、构成,主要反映信用主体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总体状况。通用指标由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构成,主要反映信用主体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情况。动态指标由加分项和减分项构成。加分项由信用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表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奖励的、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慈善活动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良好情况等组成;减分项由信用主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反向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情况等组成。(二)分值权重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总分值采用IOoo分制,分值有效范围为350分至9
5、50分。其中,行业指标分值与通用指标分值合计为850分;动态指标分值加分项以100分为限;减分项不设上限。得分800分以上为信用等级优,650分至800分(含800分)为信用等级良,550分至650分(含650分)为信用等级中,550分(含550分)及以下为信用等级差。(三)计分规则按照评价指标及分值权重,依据归集的信用信息,设定对信用主体各项指标进行评价计分的具体规则。计分范围为350分到950分之间,低于350分的不再减分(计为350分),高于950分的不再加分(计为950分),信用评价计分均为整数分,最小分值为1分。通用指标分值的计算,首先将共享获取的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换算成I
6、oOO分制分值,然后按照指标权重比例进行换算取整。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与分值对应表信用等级分值范围细分级别与对应分值信用状况优(A)800X950A900X950优秀A-800X900良(B)650X800B+750X800良好B700X750B-650X700中(C)550X650C+620X650中等C590X620C-550X590差(D)350X550D350X550差第九条XX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类和其他类行业(领域)监管主责处室,应充分考虑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实际监管现状,按照一分类一标准原则,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细化评价指标、分
7、值权重和计分规则,形成行业(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完善。第三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十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主体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公开的原则。第十一条从事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信用主体,为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对象:(一)已完成注销;(二)已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三)因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导致超出本办法适用范围;(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依据的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包括:(一)本市信用主管部门依法提供的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二)应急
8、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如行政许可信息、行政执法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事故调查信息、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信息等;(三)国家和本市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四)其他依法公开发布的信用信息;(五)鼓励信用主体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自愿提供资质证照、市场经营、表彰奖励、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信用主体应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授权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信息技术实现自动归集;暂时不能实现自动归集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录入、谁负责的原贝1在信用信息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9、完成手动归集。第十四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归集的信用信息,按照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对首次进行信用评价的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价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形XX全生产信用评价首次评价结果。第十五条首次信用评价后,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在评价周期内,信用主体出现下列情况的,对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实时调整:(一)因发生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被纳入联合惩戒的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二)发现信用主体在上一评价周期内,存在隐瞒、遗漏或使用虚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从而造成信用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致使评价结果需要及时调整的;(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10、规定的情况。第十六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信用主体相关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等记录,建立安全生产信用电子档案。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运用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促进信用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第十八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公共服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表彰奖励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或惩戒性措施工作中,可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考,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采取差异化措施。第十九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完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与本市公共信用评价、其他行业信用评价的衔接
11、,依法依规推动与本市其他部门分类分级监管与应用的协同联动。第五章权利保障与监督责任第二十条信用主体对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工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XX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安全生产信用专栏或向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确认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申请的核查处理与反馈。第二十一条信用主体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虚假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的,由本市应急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作为信用信息记录。第二十二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一)以不正当手段归集信用信息;(二)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三)擅自查询或者越权查询信用信息;(四)违规披露或者泄露信用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典型事故等暴露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开展执法检查,结合风险等级开展执法检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本办法有关规定限制。第二十四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开展其他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