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数据要素流通的制度基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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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夯实数据要素流通的制度基石【析理论道】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数据的高效流通和合理使用是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对数据基础制度作出系统性布局,随着国家数据局正式挂牌运行,数据要素流动的制度建设进入实质阶段。充分尊重数据流动市场规律和制度需求,按照产权明晰、交易顺畅、安全合规的要求完善数据流通制度,是构建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工程。明确数据产权制度,突破数据要素流通的关键障碍产权明晰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数据市场流通规模不大且交易不活跃,原因并非缺少高质量数
2、据产品供给和需求,而是由于数据产权制度的缺位。加快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明确数据权利结构和权利归属,有助于消除制度不确定性导致的激励不相容,解决数据要素流通的关键障碍。数据具有虚拟性、可复制性、非排他性、非消耗性等特征,其形成又涉及来源方、处理者等众多主体的共同贡献,且数据在财产属性之外还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存在利益相关方和权益内容的多元性,这决定了数据难以按照传统方式确定其权利结构和归属。“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尝试通过淡化所有权平衡数据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各方参与者的权利。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权利界定和分配的
3、原则和方向,但相关权利的具体权能和归属仍有待于在制度设计中予以精细化、规范化立法表达,实现从政策话语到制度规则的落地。数据产权制度的明确需要充分考虑数据生命周期的客观规律和利益结构,以鼓励数据生产和便利数据流通利用为价值导向,完成制度选择与规则构建。首先,数据权属界定应以数据生产为中心。由数据采集、清洗、加工等构成的数据生产是数据要素的形成基础和价值来源。将数据产权授予数据生产者,是尊重其处理投入并激励数据价值创造的理性选择。其次,数据权能划分应以数据流通为中心。数据确权不仅要考虑权益保护,也要考虑流通便利。多样化的数据权能配置可以为数据产权主体以更加灵活且符合实际的方式进行数据流通提供便利。
4、应将数据产权合理划分为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能,形成体系化多样性的数据权能结构,允许数据产权主体选择性或概括性地转让或授权,从而为数据要素流通提供更为灵活的制度空间。最后,以利益平衡为中心完善数据产权限制。要素意义上的数据来源于众多主体的贡献,涉及大量个人或组织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因此数据产权并非绝对权,而应受到在先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限制。为避免数据产权集中于数据生产者导致的垄断和侵权,可以考虑探索原始数据主体即数据来源者的删除权制度、数据的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制度,合理限制数据产权以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创新数据交易制度,激发数据要素流通的市场活力交易流通是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重要途径
5、。只有创新数据交易制度,畅通数据流通的市场渠道,降低数据流通的交易成本,才能充分激发数据要素流通的市场活力,让数据持有者有意愿而且便利地流通数据,从而真正发挥数据的要素价值。建立多层次数据市场交易规则体系。一是构建差异化的数据产品标准体系。尊重场外交易中数据产品供需双方的自主合意,明确进场交易数据产品的准入条件,确保数据产品高质量供给。二是构建市场化的数据定价机制。在有效监管价格垄断和定价歧视基础上,指导数据交易各方结合数据生产成本、数据利用价值和数据稀缺程度等因素,采取协商或竞价等方式确定数据价格。三是构建数据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合理配置数据产品提供者、购买者、交易平台、数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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