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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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0日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2023年11月8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
2、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本条例所称学生,包括前款所列学校的幼儿和学生。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家校协同、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3、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市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房产
4、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有关工作。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团体、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第七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5、。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提供其他必要条件。第九条学校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宪法、法律和安全知识教育。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四)
6、组织学校负责人、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五)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下列学校安全工作:(一)将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设立警务室,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加强警校合作,督促指导学校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治安、禁毒和交通安全等宣传教育,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将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
7、巡逻区域,建立健全学校周边日常巡逻防控机制,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制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学校安全工作:(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导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为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服务,指导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做好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在建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三)城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进行处理;(四)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学校
8、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和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心理健康和疾病防控工作;(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安全、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学校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公布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采购的学生日常生活用品I、食品、药品等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六)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学校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对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四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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