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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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等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安全职责,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第三条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
2、平、公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第二章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及其适用第四条适用主体:(一)相关人员1 .直接责任人员、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学生指导教师、系所主任、实验室(中心)主任、基地负责人;2 .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副职领导、党政正职领导;3 .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相关单位1 .实验室;2 .教学科研二级单位;3 .职能部门。第五条追究种类:(一)书面检查,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做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二)批评教育,由特定主体对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负责人进
3、行谈话及批评教育,谈话中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三)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的违规事实在学校予以公布;(四)行政处分,处分种类分别根据*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和*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确定;第六条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处限制评奖、减招停招研究生;可视情节要求相关实验室停止实验活动:(-)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
4、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四)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五)未按规定存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等)造成安全隐患;(六)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置实验室中危险化学品(不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危险废物、压力气瓶、各类仪器设备、生物实验物品及相关废物;(七)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生物安全、保密安全、水电消防(包括防雷)安全及日常内务安全规定;(八)未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九)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学校职能部门、本
5、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十)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十一)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十二)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十三)其他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七条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视情节给予相关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书面检查或批评教育;可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处限制评奖、减招停招研究生,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可视情节要求相关实验室停止实验活动:(-)同一实验室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生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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