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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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查明死亡原因、确定案(事)件性质,预防、减少信访、负面舆情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查明死亡性质的死亡事件。非正常死亡尸体,是指除自然死亡外,因意外原因或突发事件导致死亡的尸体,以及其他不能明确死亡原因和致死方式的尸体。未知
2、名尸体,是指公安机关经勘验、调查后,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尸体。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应当遵循“及时调查取证、规范准确鉴定、依法采取措施、公平公正处理”的原则。第四条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处置由尸体被发现地县(区)级公安机关管辖。处置工作需要死者居住地公安机关配合的,死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五条涉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另有规定情形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按相关规定管辖。不属于上述情形,涉嫌刑事犯罪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
3、门管辖;无刑事犯罪嫌疑且死亡原因或死亡性质明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公安派出所管辖。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等途径反映非正常死亡要求查明死亡原因或者死亡性质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以上的管辖原则指定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第六条死亡性质不明、难以确定管辖以及疑似高坠、中毒、烧死、缢死、溺死、割脉、电击和注射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保护现场,一律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部门按照办理命案的规范要求做好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尸体检验及其他证据固定工作,待死亡性质明确后,按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第七条县(区)级公安机关、民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卫生、安监、劳动等
4、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起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第八条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警情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纪检监察、督察、国保、治安、刑侦、刑事技术、网安、出入境、禁毒、法制、反恐、反邪教、交巡警等各相关执法办案部门和属地派出所应当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负责接警、指令调度,及时向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涉警负面舆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舆情,开展舆情研判、预警、引导等工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属地派出所开展调查走访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密切掌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情况,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派出所负
5、责做好现场施救、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以及现场调查访问、安抚家属情绪等工作。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法医鉴定等工作。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负责维护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对交通事故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境外人员非正常死亡尸体身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与外事部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通报以及协调有关部门应对境外媒体采访等职责。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负责实时监测和研判网络舆情动向,对网上相关舆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引导和处置。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法制部门负责对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涉及的公安
6、机关及其民警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开展调查。第九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接到非正常死亡尸体、未知名尸体警情后,应当指导报警人员协助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向所属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同时,在请示负责人同意后,向辖区派出所、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等有关部门下达出警指令。派出所、刑侦部门、治安部门等部门接到非正常死亡尸体、未知名尸体警情后,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并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出警。第十条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全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处置工作。对死亡人员身份特殊、情况复杂的重大警情,地市级公安机关领导应带领相
7、关警种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并视情通报相关人民检察院。对死者是境外人员或者疑似外国人,应及时通报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第十一条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所领导应立即带领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有关领导应当组织侦查、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尸体初步检验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上级刑侦部门专业人员到场指导。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到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有关领导应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协助和指导派出所开展现场访问、秩序维护、动态掌握等工作。第十二条非正常死亡尸体、未知名尸体警情发生后,公安机关宣传、指挥中心、国保、网安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媒体应对
8、工作。密切关注死者家属的思想状况和舆情动态,对可能引发媒体炒作或者影响稳定的舆情信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适时公布有关情况,防止发生媒体炒作和聚集上访、借尸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第十三条对现场尸体的保护、勘验、搬运必须使用专门车辆、设施和器具,配备一次性白布、专用装尸袋和担架,尸体处置人员必须配备头套、乳胶手套、鞋套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应公安机关通知要求,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提供车辆拉运尸体。第十四条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对中心和外围现场保护区域进行隔离,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外围现场保护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中心现场保护区域仅允许现场勘验、技术人员及经授权的民警进入。第十五条参与现场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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