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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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1 .总则1.1 为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指引。1.2 本技术指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是指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1.3 本技术指引所称污泥衍生产品(以下简称“污泥产品”),是指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过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后形成的可资源化利用的
2、衍生产品。1.4 本技术指引适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的管理和技术选择,以增强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决策的科学性。1.5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1.6 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1.7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
3、家相关标准的污泥产品。1.8 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2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2.1 现有污泥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补齐设施缺口,建制镇与县城污泥处置应统筹考虑,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当地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园林绿化、生态保护、水资源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2.2 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规划污泥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前污水量和进水水质适度
4、超前确定,充分发挥处理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2.3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目前污泥处理设施不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确保污泥安全处置。2.4 鼓励采用焚烧干化、热水解、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采用污泥和餐厨、厨余废弃物共建处理设施方式,提升城市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水平。开展协同处置污泥设施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现有污泥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及工艺使用情况。2.5 在规划建设处理设施时,除作技术经济分析外,应重视碳排放评价。3 .污泥
5、处置方式技术路线3.1 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主要有焚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土地利用、填埋等。各地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3.2 污泥焚烧。污泥焚烧可分为单独焚烧与协同焚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污泥焚烧工艺,宜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建材综合利用。3.2.1 污泥采用单独焚烧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GB/T24602),焚烧炉渣必须与
6、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置。焚烧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其中二嗯英控制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相关规定。3.2.2 污泥可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或在工业焚烧炉、火力发电厂焚烧炉中作燃料利用,入炉污泥的质量宜小于垃圾(燃煤)量的20%o焚烧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国家相应污染控制标准。3.3 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是指污泥的无机化处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有条件的地区应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利用
7、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331污泥用于制水泥时,水泥窑协同焚烧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50757),所制水泥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硅酸盐水泥熟料(GB/T2137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中技术性能要求。污泥占总原料质量比(以干污泥计)不宜超过10%o332污泥用于制砖时,污泥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25031)的规定,利用污泥制备出的成品砖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510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13544)和烧结空
8、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中的相关规定。有机质含量较低的污泥宜用于制砖。污泥占总原料重量比(以干污泥计)不宜超过10%,在工业条件允许或产品需要的情况下,混合比例可适当提高。333污泥可作为原料制备陶粒等轻质辅料,根据污泥泥质及其他原材料情况,通过试验确定原料配比,制备的陶粒品质应满足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GB/T17431.1)的技术要求。3.4 污泥土地利用。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处理后符合标准的污泥产品可进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产品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在坡度较大或地下水水位较高的地点不应使用污泥产品进行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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