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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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城乡居保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及管理、注销登记、关系转移、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
2、理应用、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内控、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等环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协办员)办理城乡居保业务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城乡居保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社区)协办员协助办理。第四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全省城乡居保经办规程,制定全省社税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规范;制定全省城乡居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发展计划,对市(州)社
3、保经办机构进行目标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结算和划拨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城乡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全省城乡居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全省城乡居保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城乡居保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逐步实行基金省级管理;全省集中统一建设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及社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全省城乡居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负责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归集和上解等工作。第五条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本地区基金归集、财政投入、资金分担等具体细化措施要求;按照本地区统一
4、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经办管理服务要求,建立城乡居保市级统筹经办工作机制;负责保费收缴衔接、基金管理、待遇支付及管理、稽核内控、统计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省下达的城乡居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发展计划,对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目标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结算和划拨工作;制定本地区城乡居保内控和稽核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本地区城乡居保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城乡居保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
5、表,组织实施基金预算管理;负责本地区城乡居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基金统收统支;负责基金结余省级归集上解等工作。第六条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保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衔接、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参保信息变更、关系注销、关系转移、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保基金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负责对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城乡居保业务经办人员和受委托的村(社区)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6、工作;按月向市(州)上解当地基金收入。第七条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整理上报城乡居保业务档案资料,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八条村(社区)协办员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注销、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和待QO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九条城乡居保基金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
7、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十条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协办员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城乡居保经办服务,包括互联网网上经办服务、自助服务和人工经办服务。互联网网上服务应进行实名验证。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协办员应为其提供上门服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公安、民政、扶贫开发、卫生健康、残联、税务等部门共享数据,定期与以上部门的数据系统以及全民参保库等信息库进行数据比对(以下简称数据比对)。凡是能通过数据比对掌握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未规定由城乡居民提供的材料,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城乡居民提供。第二章参保登
8、记第十一条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保:(一)通过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1)。(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协办员或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村(社区)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等)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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