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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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XX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配备服务管理人员,整合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人力、科技等多种手段,依托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民主协商、创新驱动
2、、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设计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具体落实。第五条【部门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
3、、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消防)、外事、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管、知识产权)、信访、地方金融监管、国家安全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对接联动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公众权利义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享受城乡网格化服务,有权监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对网格化机构和网格化联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第二章网格和网格员第七条【网格定义和划分标准】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
4、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原则上按300500户)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原则上按300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区域。专属网格,是指以城乡社区内行政中心、各类园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区域。第八条【网格划分主体】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XX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第九条【网格编码】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第十条【网格工作职责】网格按照网格化服务管理国家标准
5、和有关规定,承担下列服务管理职责:(一)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单位、个人诚信守法;(二)依法采集、登记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S)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六)协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对网格内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以及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民生公共服务;(七)协助网格内村(居)民自治和民主议事协商;(A)协助开展平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等活动;(九)协助开展反恐
6、怖、反间谍、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网格承担的其他事项。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XX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第十一条【任务准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需要增加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调整的,相关部门应当落实“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规定。第十二条【网格员定义】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网格长】网格长负责组
7、织协调一个或者若干相邻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网格长应当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优秀专职网格员担任,并经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第十四条【配备标准】城市社区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农村社区网格逐步配备专职网格员。第十五条【专职网格员】专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专职网格员可以由城乡社区工作者转任,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XX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招聘。第十六条【专职网络员条件】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二)年满十八周
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S)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聘时,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兼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代表、楼栋长以及各类志愿者担任。第十八条【网格员工作职责】网格员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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