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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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1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计量范围和总体要求(一)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该交易结构中至少具有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资金来源预置型和资金来源非预置型两种类型。(二)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
2、风险暴露。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S)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量监管资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交易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量资本。(四)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金额按照如下规定确定:1表内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为扣除专门针对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
3、值。2.表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按如下方法计算:(1)商业银行买入或卖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按本附件第二部分信用风险缓释的规定计算风险暴露。(2)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外的其他表外证券化风险暴露,按其表外名义金额扣除减值准备后乘以IO0%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如果支持便利提供方的全额受偿顺序优于基础资产池支持的其他债权,且该支持便利是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则其未提取部分可采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否则应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3)买入或卖出除信用衍生工具以外的衍生工具,例如利率或汇率互换,按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框架计算风险暴露。(五)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在符合下列
4、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证券化基础资产:1 .与被转让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2 .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间接的控制。发起机构证明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间接的控制,至少需要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发起机构与被转让的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资产保留实际的或间接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1)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赎回被转让的资产。因基础资产被发现在初始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情况除外,因清仓回购交易赎回的除外。(2)发起机构有义务承担被转让资产的信用风险。
5、发起机构保留对被转让资产的服务权不必然构成间接控制。3 .发起机构对资产证券化的投资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投资机构只能对基础资产进行追索。4 .基础资产已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且特殊目的实体的受益权持有人有权对受益权进行质押或交易。5 .在信托合同和资产证券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不得包括下列条款:(1)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信用质量,但通过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2)在基础资产转让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承担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增加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3)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如投资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支付的收
6、益。6 .清仓回购应符合本附件第六部分第(一)条规定的条件。7 .除符合本附件第六部分第(一)条的清仓回购、税收或监管特定变化引起的终止,以及符合本附件第六部分第(二)条的提前摊还条款外,不存在其他发起机构有权提前终止或其他触发机制。在符合上述1至7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为所持有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计量资本。在上述1至7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未进行资产证券化计量资本。(六)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量证券化基础资产监管资本时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1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符合本办法附件3的
7、相关要求。2 .合格抵质押品仅限于本办法附件3所规定的合格金融抵质押品。由特殊目的实体所抵质押的合格抵质押品可以视为合格抵质押品。3 .合格保证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仅限于本办法附件3所规定的合格保证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特殊目的实体不被视为合格保证人。4 .发起机构必须将基础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机构。5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相关合同文件不得包含限制信用风险转移数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在信用损失事件发生或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时候,实质性限制信用保护或信用风险转移程度。(2)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信用质量。(3)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
8、,增加发起机构的信用保护成本。(4)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如投资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支付的收益。(5)在资产证券化交易开始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承担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增加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6 .资产证券化交易必须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相关合同在所有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行效力。7 .清仓回购应符合本附件第六部分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在符合上述1至7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为所持有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计量资本。在上述1至7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在计量证券化基础资产监管资本时均不得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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