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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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吉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等工作,推进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转变,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实现应养尽养的工作目标,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省民政厅起草了吉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起草过程起草过
2、程中,我厅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进行认真学习研究,为更好贯彻落实应养尽养,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的国家精神的同时,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并结合各地在贯彻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时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调研,详细了解各地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在结合现有政策规定和调研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和特点第一,明确了申请人收入和财产条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
3、财产条件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特困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执行。第二,明确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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