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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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学校教学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集体宿舍等建筑。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
2、关技术规定。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退让规划控制线。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其中最大退让距离为准。第七条在吉林市城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各类非工业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非工业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二)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非工业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临城市主要干道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四)涉及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通道、重要地段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时,
3、必须满足相关要求。(五)新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为市政公共管线及设施专属用地,小区配套管线不可使用。第八条在环城公路以内,除必须架空改造的轨道交通线路、铁路及其接触网外,原则上不就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取单塔多回的方式架设,采用钢管型杆塔以减少走廊占地面积,同时宜结合道路隔离带、城市绿化带进行建设。在中心城区内,供电、供热、供水、雨排、污排泵站等市政配套用房宜设置地下。第九条幼儿园、小学属居民住宅区的配套项目,凡进行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幼儿园应按每3000-5000户配建一处、小学应按每IoOOo-16000户配建一
4、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民住宅区配建社区应设置老年服务(活动)中心。第三章建筑间距管理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除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主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4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主墙计算。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
5、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二)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第条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对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道、气象台、军事工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周围的建筑等,应当实行建筑高度范围控制,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第四章住宅日照管理第十二条本市城区日照间距标准执行下列规定:(一)新建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当两栋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以下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o涉
6、及到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o(二)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边对东、西、北侧住宅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得小于12米。若建筑短边长度超过15米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1,(三)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夹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o(四)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底部为2层或2层以上非居住建筑时,遮挡建筑计算局度按其实际图度减去被遮挡建筑底层非居住建筑图度后计算,距且建筑间不得小于20米。(五)新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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