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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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软件园及入园企业管理,推动软件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软件园,属于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软件园一期、二期(含开元创新社区、湖边水库东科创园)、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研发楼和入园企业管理,不适用于园区内市政配套项目及生活配套服务企业。第三条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驻园区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统筹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开发建设,负责招商引资、产业
2、培育、管理服务等工作。第四条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园区管理和扶持园区企业发展工作。第二章企业入园管理第五条管委会根据园区发展规划,编制软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入园企业应符合软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要求。第六条园区实行入园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企业入园应当签署厦门市软件园企业信用承诺书,承诺其经营活动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目录。企业信用情况作为园区各项公共资源服务及优惠政策的执行依据。第七条企业取得入园自建、购房资格后,方可与园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签署厦门市软件园企业信用承诺书后,方可与园区企业办理租房手续。第八条企业自建应当符合园区统一规划。入园
3、企业应当按照园区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装修入驻。第三章园区企业管理第九条入园企业应自觉遵守园区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委会依法开展园区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第十条市软件园为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专业园区,入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园区产业发展目录开展经营活动。入园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研发楼用途,在研发楼内从事制造、装配、维修和加工等生产性业务;(二)破坏研发楼主体建筑结构,危及研发楼结构安全。第十一条入园企业的研发楼暂时性空置拟出租或转租的,须书面告知管委会,并在提交承租方签署的厦门市软件园企业信用承诺书后,方可与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第四章企业退园管理第十二条园区内产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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