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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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统一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业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3)51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XX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审方式分为正常评审和“定向评价、定
2、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两种方式。(一)正常评审适用于XX省、地(市)级卫生健康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外聘人员)、援藏期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双定”评审适用范围,按照关于健全完善我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3)80号)执行。符合“双定”条件的申报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正常评审或“双定”评审,对选择正常评审的,按照正常评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卫生健康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外聘人员)、转评至卫生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援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监狱、戒毒所、残联、民航等其他行业从事
3、医疗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延迟退休并在延迟退休期内的人员除外)不得参加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第五条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职称评审结果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卫生健康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第六条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把政治品行和道德品质放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注重反
4、映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特点,突出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七条XX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实行分级别的评审办法,并分为西医、藏医药和中医药三个类别,具体专业分类以当年职称业务考试公布专业为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护、药、技、卫生管理、天文历算六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
5、药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卫生管理和天文历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初级、中级职称采用以考代评的方式进行评价,副高级、正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西医和中医药初级、中级职称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其他职称考试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业务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藏人社办(2023)30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第八条XX省卫生系列西医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XX省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XX省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在XX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系列高
6、级职称评审工作。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XX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负责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印发职称评审通知、受理评审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材料审核、量化赋分、组织评审会、建档留存、接受咨询等评审相关工作。第十条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建立不少于30人的职称评审专家库,执行委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XX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主任、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或卫生健康系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担任。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和XX省卫生系列西医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XX省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XX省卫生系列
7、藏医药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审。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评审委员会报XX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核准备案。第十三条XX省卫生健康委按有关规定组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不少于30人,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专家不少于15人。XX省卫生健康委向专家库成员颁发专家聘任书,名单不对外公布。第十四条专家库成员必须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从事卫生健康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
8、党的基本路线,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精通卫生健康相关业务,熟悉卫生健康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和知名度;(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XX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XX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XX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按时参加职称评审活动;(五)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第十五条完善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评审专家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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