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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省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3)83号)、XX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XX省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应急(2023)18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定级的管理。第三条企
2、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实施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五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依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相关行业评定标准。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本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逐步配套出台本省标准化定级评定标准。第六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定级部门。省应急管理厅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企业定级部门。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定级部门。第二章定级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单位应具
3、备的条件第七条定级组织单位可由本级定级部门担任,也可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担任。第八条二级定级组织单位由省应急管理厅确定,三级定级组织单位由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第九条全省化工领域负责标准化二级、三级定级现场评审的单位由省应急管理厅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的方式,通过资格条件审查、集体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公示公告等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第十条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经确定公布后,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予以重新确定。第十一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实施标准化定级工作。
4、第十二条定级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标准化定级组织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承担定级组织工作的能力;(三)建立健全现场评审过程质量监督机制和完善的定级组织流程。第十三条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化工领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年;(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具有石油化工类安全评价资质或石油化工相关专业乙级以上设计资质。配备的安全评价师不少于10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8名;(四)承担评审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名,且
5、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标准化评审过程控制体系。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定级部门工作职责:(一)负责企业标准化定级公示、公告工作;(二)负责企业标准化定级相关工作经费的财政年度预算;(S)负责本级定级组织单位的指导及年度考核工作;(四)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全省定级部门、定级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定级组织单位工作职责:(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2);(二)负责向本级定级部门报送企业申请、自评报告审核意见;(S)监督现场评审单位的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四)负责将符合相应定级标准
6、的企业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定级部门。第十六条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工作职责:(一)负责定级企业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把关工作;(二)负责对定级企业不符合项的现场整改核查工作;(三)负责向本级定级组织单位及企业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四)负责向本级定级组织单位提交企业现场整改合格核查书面材料。第四章定级工作程序第十七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第十八条自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企业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
7、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第十九条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定级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定级组织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由定级组织单位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
8、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2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4 .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IOO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5 .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6 .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7 .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8 .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9 .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
9、隐患已完成整改。申请一级标准化定级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2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统计分析年度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标准化等级以来逐年下降或持平。3 .曾被定级为一级,或者被定级为二级、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申请二级标准化定级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2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10、、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3年(含)以上。发现企业提交资料信息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第二十条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定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实施评审工作。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
11、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XX,但XX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定级组织单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第二十一条公示。定级组织单位将确定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或其他相关要求的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第二十二条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
12、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与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安全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红色)等级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标准化定级;(二)安全风险等级为较大风险(橙色)等级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一级、二级企业定级。第二十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3年。第二十五条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
13、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二)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七)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A)安全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蓝色)等级的。第二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
14、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IOO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八)
15、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XX省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比例对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查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况。抽查工作可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实施。内容应当覆盖企业适用的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第二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一)评定为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安全风险为蓝色等级)的,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二)评定为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安全风险为蓝色等级)的,在行政许可、安全专项资金等方面享受政策扶持;(三)评定为安全风险蓝色等级的二级标准化企业,优先参与省部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评定为安全风险黄色等级(含)以上的二级标准化企业优先参与省、市级安全生产奖项的评选;(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支持;(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六)将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