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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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巡查、发现报告和配合执法等工作,对发现的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线索,立即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执法部门。第九条平谷区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的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水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废弃矿山修复治理等工作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依法履职、齐抓共管。第十条平谷区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执法工作实行牵头负责制,牵头执法部门负责各项查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牵头执法部门的查处需要和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平谷区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平谷区综合
2、执法工作规则中明确的“三协同”综合执法链,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补位执法,形成合力,增强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存在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行为,立即吹哨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一门主责、其他配合“,各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的工作中,发现违法主体同时存在其他方面的违法行为,立即召集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执法。“部门要求、街乡落实“,各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的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将相关非行政执法的任务分解后,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第三章违法行为查处第
3、十二条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按照分区规划和部门职责,查处工作牵头部门如下:(一)在河湖保护范围外(分区规划为水域保护区以外,或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河流水面以外)和自然保护地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二)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三)在河湖保护范围内(含分区规划为水域保护区,或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河流水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由区水务局牵头并指导涉案现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查处。第十三条对非法加工、经营(包括收购、销售等)矿产资源相关产品(包括经粉碎、筛选、
4、切割、搅拌等方式加工处理后的成品或半成品等)行为的查处,按照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第十四条对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明知相关情况,仍然采购、使用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资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企业明知相关情况,仍然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含粉碎后的砂石、砂石料的提供单位或个人无法出具合法来源证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第十五条对无资质等相关手续的混凝土搅拌站按照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
5、责牵头组织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查处。第十六条对用于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运营车辆,按照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由区交通局依托各固定检查站、流动检查点,以及各项联合执法活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第十七条对堆放矿产资源(含矿产资源产品)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责,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第十八条对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涉及土地承包、流转、出让、转让、出租等违法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区经管站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第十九条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同时存在涉及破坏农用
6、地、破坏林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环境污染、生态损害和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另案查处。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为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一条各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区公安分局查处并抄备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涉黑涉恶线索时,应立即向区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先向区公安分局通报提请介入调查。第四章其他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在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执法过程中,对需要查封、扣押或登记保存的车辆、机械(设备、工具)等物资,由执法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区国资委保障提供拖车、司机、开锁服
7、务及修理工,并组织实施转运和交接工作。第二十三条对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当事人及执法现场相关人员,拒绝配合调查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且公安分局参加现场执法的,按照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查处;执法过程中,突发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且公安分局未参加现场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报警后配合公安分局查处。第二十四条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不得为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人员通风报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案件查处工作。第二十五条对矿产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涉嫌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违纪
8、行为的工作人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各成员单位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整改;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或在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矿产资源行为工作中推诿扯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正确履职的,从严从重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党纪、政务处分后,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各成员单位负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利用典型案例,深入宣传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争取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第二十七条各牵头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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