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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减负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强化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村(社区)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村(社区)组织和城乡社区工作者松绑减负为目标,以聚焦群众需求为原则,以推动各级
2、各部门(单位)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机制建设,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村(社区)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切实把村(社区)组织和城乡社区工作者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为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二、主要任务(-)进一步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1 .明确职责任务。各区市党委、政府要依法依规明确县级职能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在推进乡村振兴、城乡社区治理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根据XX市村(社区
3、)组织工作事务清单指导目录,依法依规制定村(社区)“两委”工作事务目录,探索研究制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工作事务目录,明确村(社区)组织协助党政机构、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未经县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各部门(单位)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交由村(社区)组织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向村(社区)组织派任务、下指标,不得以部门文件、系列会议部署、“一票否决”“属地管理”、签订“责任书”“责任状”等形式变相向村(社区)组织下派职责事项。不得将村(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务的责任主体。2 .创新工作方式。以区市
4、为单位,建立健全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居民个人事项。各区市要提升村(社区)综合服务能力,建立村(社区)公共服务清单,依法合理分解服务事项权责,对于交由村(社区)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街道)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技术和人员等工作条件。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村(社区)组织广泛组织居民协商办理;对于居民确有需要,但村(社区)组织难以承担的,由乡镇(街道)协调解决。居民个人事项由村(社区)组织引导群众自行解决、互助解决或寻求市场解决。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
5、的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社区)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由区市、乡镇(街道)依法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各区市要积极推进村(社区)数据资源建设,加强数据资源统筹,逐步实现村(社区)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3完善考评机制。以区市为单位,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以群众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村(社区)组织考评机制,完善“正向评价+反向评价+专项特色评价”相结合的一体化考评体系,探索采取“实地+线上”的方式,组织开展村(社区)综合考评工作。严格控制考评总量和频次,除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考评外,区市每年只组织开展1次村(社区)
6、综合性考评,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得针对村(社区)开展专项考评。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对排名靠前的村(社区)组织,当地党委、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扬和奖励。各区市要整合县级部门(单位)要求村(社区)组织提报的各类报表,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街道)安排村(社区)组织按规定频次提报。未经县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县级部门(单位)不得要求村(社区)组织提报表格和材料。各区市要清理整合面向村(社区)组织的微信群、QQ群、APP,坚决杜绝简单以上传影像资料等作为评价村(社区)组织实绩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工作机制、服务设施和牌子4 .精简工作机制。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
7、明确规定外,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得新设村(社区)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规范并整合本部门(单位)、本领域设立的各类村(社区)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社区)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清理。依法依规设立村(社区)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部门(单位)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社区)组织。5 .整合服务设施。优化以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按照农村社区中心村不低于XX平方米、非中心村不低于XX平方米和城市社区不低于XX平方米,且每百户村(居)民不低于XX平方米的标准,加强村(社区)
8、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其中用于直接服务群众的面积不低于x%。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办公。以群众为对象、村(社区)组织能够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完善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与功能配套,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在城市社区全面推行、农村逐步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依托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综合利用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阵地资源。6 .严格挂牌标准。村(社区)挂牌数量、名称和式样,由省委、省政府统一规定,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得要求村(社区)对口
9、挂牌。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只可悬挂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兵连标牌和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中国社区”标识。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部只可悬挂综治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标牌,可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原则上每个功能区域只保留一个标牌,能够说明区域功能即可。内部标牌的大小、尺寸要做到庄重醒目、协调统一、方便群众。入党誓词、党员权利与义务、发展党员程序,可悬挂在党员活动功能区域内。村(社区)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可采取集中展陈的形式进行展示。除省委、省政府规定外,各
10、级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悬挂组织架构、人员名单、职责制度等牌子。有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务公开内容或办事指南、服务流程等,可统一进入公开栏、宣传栏或者编印服务手册、折页等“政策一本通”“明白纸”,有条件的村(社区)可通过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或展示。规范挂牌工作要尊重村(社区)组织和群众意见,做到逐步替换、次第更新,不搞“大呼隆”,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基层负担或造成新的浪费,不搞“一刀切”,坚决避免“刷白墙”、破坏村(社区)服务活动氛围的问题。(三)进一步规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工作7 .压减证明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
11、各级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组织出具。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在严格落实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基础上,要认真落实XX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指导目录,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情况,适时分批予以取消。完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加快推动“无证明”办事,鼓励各级各部门(单位)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事项。8 .规范出具证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12、村(社区)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做好规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衔接。市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社区)组织可本着便利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社区)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依法计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各级司法行政、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部门建立提醒纠正和曝光问责
13、机制,对擅自要求出具不合理证明的部门(单位)和服务机构,要发函予以提醒和告知,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曝光,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三、组织保障(-)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村(社区)减负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形式主义的突出问题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加强工作指导,提供相应保障,确保村(社区)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对精简撤销的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搞好政策措施衔接,防止工作断档脱节。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发挥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
14、解决有关问题,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持续跟踪问效,将减负工作情况纳入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监督和巡察范围;县乡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实施,严格标准要求,逐一规范针对村(社区)的各类事项。(二)健全清单制度。各区市党委、政府要制定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证明事项清单目录和社区综合考核评比项目清单目录、社区印章使用范围清单目录,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对清单目录外需要村(社区)组织办理的事项(含工作事务、机制牌子、证明事项等),要相应提交同级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审查
15、备案,通过后方可交由村(社区)组织办理。因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性、群体性事项,按照应急响应处置机制办理,可直接实施,事后备案。各区市要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文件要求变化等情形,对县级清单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更新后的清单目录面向社会公开。(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市要在每个乡镇(街道)选择一定数量的村(社区)作为减负工作观察点,指导各观察点记录实际承担的村(社区)工作事务、设立机制牌子和开具证明事项情况,定期梳理汇总观察点记录内容,发现违反减负工作要求情况的部门(单位)时,相应交由同级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等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乡镇(街道)违反减负工作要求的,由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市、县两级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村(社区)减负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督查,对违反减负有关规定的地区或部门(单位)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