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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信访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经对公安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分类梳理,现列出以下公安机关法定途径解决信访诉求清单:一、行政复议类(一)法定情形。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
2、证、执照、资质、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的权利,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8、认为公安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法律依据及条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
3、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二、行政诉讼类(一)法定情形。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公安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
4、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5、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7、认为公安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8、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9、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二)法律依据及条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
5、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国家赔偿类(一)行政赔偿类1、法定情形。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赔偿:(1)违法
6、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2.法律依据及条文。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
7、提出。国家赔偿法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二)刑事赔偿类1、法定情形。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刑事赔偿:(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
8、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法律依据及条文。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9、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四、刑事复议、复核及立案监督类(一)法定情形。1、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复议或复核:(1)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2)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和复议的决定不服的;(3)对公安机关对保证人罚款和复议的决定不服的;(4)对不予立案和复议的决定不服的;2、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除依法申请复议或复
10、核外,还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二)法律依据及条文。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条决定
11、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
12、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6、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五、其他类信访人有认为公安机关依法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暂缓执行、申请事故认定复核等情形的,依照以下规定行使救济
13、权利:(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3、对鉴定证物
14、有新的鉴定要求的;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2、鉴定机构、鉴定人
15、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六)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A)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九)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