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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与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甲方名称: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签字:(盖章)年月日乙方名称:工会委员会职工人数:118职工方工会首席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盖章)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和工会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大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第三条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
2、、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第四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第六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七条企业招聘职工必须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己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工会要帮助、指
3、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八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第九条职工在企业工作满8年,或者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以上,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哺乳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
4、劳动合同的除外。第三章工资、福利及津贴第十一条企业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企业工资制度。同时,根据职工工作业绩,建立奖金制度。企业应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每月向职工支付工资。企业在每月10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三条企业工会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本地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力资源
5、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方法。第十五条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第十六条企业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一)在当地政府颁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20%至50%。(二)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三)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
6、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七条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第十八条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实得工资额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九条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对于企业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实施。第二
7、十条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二十一条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企业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因生产设备及工程抢修、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第二十二条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第五章劳动保护
8、和安全卫生第二十三条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同时.,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锅炉、电工、焊工等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第二十五条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改工程时,应该同时建设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对职
9、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每年组织1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七条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过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第六章社会保险第二十八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以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缴费基
10、数按本人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第二十九条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第七章合同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三十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修改或者变更。第三十一条企业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分别由行政指派代表、职工推选代表组成,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协商会议中通报。第三十二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劳动保障部
11、门申请协调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八章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3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2、本合同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条款不能履行。第三十五条企业续订集体合同程序:(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企业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女性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劳动安全与卫生专项协议等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自劳动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公布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