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账取得房屋排除强制执行的判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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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排除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情形(-)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二)不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二、法院裁判案例三、结论摘要:以物抵账取得房屋的情形,是否能够排除执行问题,在司法裁判中判决结果各不一样,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中阐述的观点及法律规定,具体说明一下当下的司法裁判考虑的主要因素,从而解析目前此种情形下的裁判观点,仅供大家参考。目前在社会中,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偿还债务或支付相应对价的,以物抵账的情形依然存在,尤其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更为明显。开发商因无法支付各项款项,而与实际施工人、供货商、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签订抵账抵房的协议,从而抵销债务。债权人从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通过诉讼的
2、途径保障自身权益的时候,在诉讼过程中对开放商房屋申请了查封。此种情形下,通过抵账取得房屋的“购房人”是否能够通过申请执行异议来排除强制执行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案外人以房抵债权利能否排除执行问题,法院存在多种裁判观点及思路,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具体分析一下:E关于排除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
3、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4、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工程价款优先权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是否能够排除执行,要根据具体购买人具体的情形而定,其中签订合同的时间,支付款项的时间、是否交付和使用的时间及是
5、否占有使用的状态、支付对价的比例,是否办理登记及未登记的原因等等,均是考虑的因素。总体的法律思路是保障真正的购房人的权益,但也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其他合法债权人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1、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己支付
6、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二)不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1、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2、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排除条件的,不予支持。比如签订合同的时间、合法占有房屋的时间晚于房屋被查封的时间;未支付对价或未按照合同支付对价的;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支付价款低于总价的50%的等情形。国法院裁判案例【案件事实】:苏华公司诉鸿基米兰热力公司、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苏华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作出(2016)黑民初65号之五民事裁定,查封了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名下含案涉房屋在内的2
7、68套房产。后一审法院作出(2023)黑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判决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在鸿基米兰热力公司欠付苏华公司工程45306705.5元及利息的三分之一部分承担民事责任。2013年,王兴东挂靠卓越伟业公司施工鸿基米兰热力公司建设的零星工程,鸿基米兰热力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以其名下的房屋抵顶所欠的工程款。卓越伟业公司出具证明,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王兴东,利润均为王兴东所有。王兴东与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鸿基米兰开发公司为王兴东出具购买款收据。王兴东自称其于2023年7月8日收到案涉房屋的入户通知。王兴东于2023年8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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