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生育保险人员就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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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生育保险人员就医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第9号令、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等文件精神,明确享受生育保险人员在我院的就医管理规定如下:一、生育保险概况(一)享受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医疗费用支付范围1
2、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2 .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产前检查、分娩的医疗费用;3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医疗费用支付方式1 .定额付费:住院分娩、住院计划生育手术。2 .限额付费:门诊产前检查、门诊计划生育手术。3 .项目付费:住院分娩的九种情况、住院计划生育手术的七种情况。二、门诊就医患者就医时,临床医生依据患者的就医情况判断是否为生育保险范畴,如果患者就诊疾病属于生育保险范畴,医生需为患者开写生育保险专用处方,化验检查需在医生工作站勾选生育,患者需全额交纳医疗费用。三、住院就医患者分娩或因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时,需持社保卡、结婚证、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外地患者还需持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处负责核查患者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四、出院结算1 .临床医生依据患者疾病判断是否属于生育保险范畴,出院时临床医生填写生育保险诊断证明书,疾病诊断须填写完整。2 .出院处依据临床诊断证明书的首要诊断负责费用结算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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