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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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的实施和管理,根据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科学技术厅重大科技创新基地考核评估规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临床中心)的依托单位,先行投入资金、设备(设施)开展临床医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普及推广诊疗新技术等创新活动,
2、省级财政根据认定、考核、评估结果,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第三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牵头组织省临床中心认定、年度考核、绩效评估,根据认定、考核、评估结果组织实施后补助。第二章经费安排与使用第四条后补助分奖励性后补助和服务运行后补助,经费按年度一次性补助的方式拨付。(一)奖励性后补助:对新认定的省临床中心,原则上一次性支持50万元/个;对新认定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临床中心),原则上一次性支持100万元/个。(-)服务运行后补助:建设一年以上省临床中心,依据年度考核或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后补助,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年度考核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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