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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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审理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应当注重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着力提升审判效率,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但不得克减或损害利害关系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一)无财产担保负债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二)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重整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可以就是否适用本指引征求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债务人明确反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有充分理由的,不适用本指引进行审理。第四条债权人向人民
2、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重整申请书,应当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等,申请书中还可列明是否同意适用本指引进行审理;(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三)债权发生的事实,以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的证据;(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五)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说明材料;(六)其他与申请事实、理由有关的材料。第五条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重整申请书,应当列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等,申请书中还可列明是否同意适用本指引进行审理;(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或
3、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三)财产状况说明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四)债权清册及债务清册;(五)有关诉讼、仲裁、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六)企业职工情况说明,包括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职工安置预案等;(七)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初步证明材料;(A)其他与申请事实、理由有关的材料。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重整的,参照债务人申请重整的情形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第六条对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查材料、调查询问、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判断,也可以通过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了解行业
4、市场情况、具备商业判断能力的专业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等第三方出具的有关意见进行判断。债务人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中小微企业,或主营业务属于前沿科技、高新技术等领域的,除有相反证据外,应当推定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管理人按照本院破产管理人分级及选任管理指引进行指定。经过预重整的案件,预重整程序中指定临时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指定临时管
5、理人为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的管理人。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本指引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重整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全国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通知和公告中应当载明案件适用本指引的内容。第十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可以指导债务人编制债权清单,载明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权凭证等内容。债权人对于债权清单予以确认并申报债权的,管理人经审查后可以将债权清单作为编制债权表的依据。管理人认为必要或债权人就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证明材料重新审查认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一般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6、为三十日,自受理重整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一般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将需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前三日告知已知债权人。第十三条债务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三)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四)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债务人应当定
7、期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管理及营业情况。第十四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职权一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但审查债权、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行使破产撤销等职权仍由管理人行使。第十五条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管理人为重整发挥的实际作用以及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报酬。
8、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报酬一般应当适当低于管理人管理的情形。第十七条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遵循有利于重整目的实现的原则,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重整期间,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按照共益债务进行清偿的,应予支持。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持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予以配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的,财产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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