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农牧渔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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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123456789111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农牧渔业)录)总则)合作各方)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合作条件及其构成)合作各方的责任)董事会的组成)经营管理机构)筹备和建设O)劳动管理、工会1)生产与销售2 )财务、会计、审计3 )税收、利润和亏损14)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15)合同的修改16)保险17)商标18)适用法律19)争议的解决2O)其它21)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第二章合作各方第二条合
2、作各方甲方: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乙方:注册地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第三条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O第四条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第五条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保护。第六条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共同分享。第四章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第七条合作公司的经营目的:以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并取得合法利润为目的。其宗旨为
3、,通过双方密切合作,使海涂开发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对虾、鳗鱼等水产品口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在经济上获得实惠。第八条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对虾、鳗鱼等水产产品,争取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第九条合作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对虾吨,成鳗吨,以及其它水产品。第五章合作条件及其构成第十条甲方提供土地亩使用;乙方出资金额美元。第十一条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资金,构成合作条件。第十二条合作方式: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现金或实物、设备。第十三条乙方投资的实物或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四条由合作企业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应由甲
4、方派员实地考察并委托中国银行按其规定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第十五条乙方收到甲方银行信用证后,个月内应将所购全部设备、实物运至港O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必须按商定的期限,如数划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资金。否则由违约方负担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六章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七条甲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1 .向中国政府授权机关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 .向有关部门办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3 .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设施、订购可在国内生产的机器、设备、工具等;4 .协助采购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其它消耗品等,办理燃料、水、电增加供应电话、电传、电报挂号等申请手续
5、;5 .办理职工的招聘手续,推荐合作公司所需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考核后由董事会根据需要择优录用;6 .办理合作公司外籍人员的邀请、居住手续,对其办公、交通、生活等方面进行安排;7 .协助办理产品出口的有关运输、报关等事项;8 .负责办理由乙方发运至港或港的全部设备运到合作公司所在地;9 .上述各项之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该由甲方分担的事项。第十八条乙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1 .提供对生产、办公等建筑物的要求;2 .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进口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和技术资料,并确认在国内订货的机器设备、工具清单和要求;3 .提供产品的出口加工标准、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和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4 .提供与合作
6、公司产品有关的国外技术情报及市场信息;5 .对技术人员和职工进行技术培训;6 .负责采购需由国外供应的原材料、易损件、零配件、消耗品等;7 .从甲方委托中国银行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之日起,乙方应将双方研究确定的先进可靠的设备、检测仪器按商定的日期运到港。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正常投产;8 .努力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外销市场,保证合作公司的外汇平衡和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9 .上述各条以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须由乙方分担的事项。第十九条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负责赔偿损失。第七章董事会的组成第二十条本公司为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
7、二十一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名,任期均为年。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给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作企业。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例会,一般应在X月在合作公司所在地召开,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地方举行。根据需要,董事长在征得副董事长同意后,也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长应在三周前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通知董事会各成员。第二十四条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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