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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募集(-)进一步明确募集推介材料“重要信息”(二)投资者“层层穿透”要求及豁免(三)豁免签署风险揭示书和风险调查问卷相关主体(四)豁免首期最低实缴出资要求(五)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后续募集的细化规定二、投资(-)对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做进一步的细化要求(二)新增私募证券基金中变更投资经理的程序(三)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中可转债转股条件和程序要求三、管理(-)1号指引2号指引均有涉及之处(二)1号指引2号指引3号指引分别约定之处三、退出(-)明确可采用实物资产方式分配(三)关于私募基金清算的细化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9月28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2、2号一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一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以下分别简称1号指引2号指引及3号指引,合称备案指引)及相关材料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及配套材料清单同时废止。备案指引及相关材料清单是基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条例)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备案规则进行的进一步细化,也更具备可操作性,为私募基金从业者提供了更明确、细致的规则指引。本次备案指引的实施将对私募基金的产品备案、信息变更、清算等环节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从募投管退四个环节对备案指引做相应解读。B募集(一)进一步明确
3、募集推介材料“重要信息”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应当披露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及管理团队、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1号指引明确,该等“重要信息”还包括:私募证券基金设置多名投资经理时的管理、安排与调整机制;投资顾问机构的基本服务情况、更换、解聘等;份额分级的设置、风险、收益分配等内容。2号指引明确,该等“重要信息”还包括: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关键人士或投委会成员;单一拟投项目或首个拟投项目底层具体情况。本次新增的“重要信息”披露要求体现了监管对在募集期间信息披露的关注重点,同时也体现了私募基金
4、市场更为成熟的监管趋势。(二)投资者“层层穿透”要求及豁免1号指引2号指引保留了备案关注要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逐层核查各层级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延续了备案关注要点的从严核查口径,但同时也规定了以下豁免穿透核查的投资者类型:(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证券/股权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三)豁免签署风险揭示书和风险调查问卷相关主体1号指引2号指引
5、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向投资者进行书面风险揭示和问卷调查。但以下几类投资者可以豁免签署风险揭示书和风险调查问卷等材料:1、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此处应是指各类持牌金融机构。2、豁免穿透核查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投资者。(四)豁免首期最低实缴出资要求1号指引2号指引第七条规定了合格投资者首期最低出资要求(IOO万元)的例外,其中2号指引新增了保险资金、明确了政府引导基金应当为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此外,2号指引第七条还强调,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允许投资者以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为目的,通过向私募股权基金借款等方式规避最低
6、出资要求。对于特殊类型投资者,豁免其首期实缴出资要求,即可以在基金完成备案后再实缴出资,体现监管引导长期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导向。政府基金在此前备案须知备案关注要点中即豁免首期出资要求,但表述为“政府引导基金”,本次调整为“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对其范围进行了明确和缩限。本次对于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设立并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未做明确豁免,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此类投资者亦属于豁免情形,具体是否适用,需要后续持续予以关注。(五)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后续募集的细化规定2号指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后续募集即扩募的相关要求。该条规定原则上仍
7、限制增加的认缴总规模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总规模的3倍,取消了对专项基金扩募的限制(即不再要求拟扩募基金组合投资),同时新增了前述限制的例外情形,包括:(1)既存或新增投资者含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2)既存或新增投资者含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保险资金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并且前述投资者之一的实缴出资不低于IOOO万元;(3)既存和新增投资者均为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间接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且实缴出资不低于IOO万元的除外(投资者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以及合伙企业等
8、非法人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穿透认定);(4)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且开放申购或者认缴时,基金已完成不少于2个对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另外,该条还新增了后续募集的信息披露要求,即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扩募资金的来源、规模、用途等信息。国投资(一)对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做进一步的细化要求1号指引第十二条及2号指引第十三条分别对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了细化规定。1号指引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策略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调整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限制的变更程序及临时赎回;2号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应当约定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此外
9、还对私募股权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细化,明确私募股权基金(不含创业投资基金)可通过非公开方式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明确创业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不动产(含基础设施)、一级半市场及特殊标的。(二)新增私募证券基金中变更投资经理的程序1号指引第二十条明确要求投资经理应当具有过往经验、基金合同中应约定投资经理变更程序,在变更完成后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投资者,并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投资者赎回。随着私募基金市场的日益成熟,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也进一步提升,不仅仅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即可,同时,对于
10、投资经理变更的,应当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投资者赎回。该项监管措施说明投资经理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作用和影响在逐步提升。(三)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中可转债转股条件和程序要求2号指引第十四条明确私募基金可转债投资区分于一般债权投资,并规定了对其转股条件、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该条要求可转债转股条件科学、合理和具有可实现性,并列举了基金业协会关注的底层项目情况,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说明和材料指明了具体方向;转股程序和信息披露上,要求及时办理工商确权手续,并就未转股事项向投资者履行相应的审批和信披程序。目管理在“管理”环节,备案指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及管理人变更的规定有相近,更有
11、诸多不同之处,在此进行分别阐述。(一)1号指引2号指引均有涉及之处关于费用计提的细化要求1号指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2号指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私募基金费用计提的相关要求,其中私募证券基金业绩报酬提取间隔改为6个月,相较此前3个月要求更加严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则要求明确约定各项费用的计费标准、计费时点、计提方式、计提频率。同时,1号指引强调业绩报酬的计提应当以取得正收益为前提(同时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予以例外:计提基准设置为指数、投资者赎回或基金清算时计提、明确提示亏损情况下计提业绩报酬),2号指引强调不得支出与基金运作无关的费用。2号指引第十九条对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管理费
12、相关事项作出细化要求,基金业协会将关注不收取管理费或明显低于成本收取管理费的情况,并明确禁止约定管理费返还方式实现保本保收益的安排。另外,2号指引第二十条新增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业绩报酬计提要求,“不得采取在特定基准线以上100%计提等类似存款计息的计提方式”。(二)1号指引2号指引3号指引分别约定之处1 .1号指引(I)申赎规则调整应经过投资者同意并明确临开规则1号指引第十一条规定修改认(申)购、赎回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投资者同意。针对该等事项,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与投资者的协商程序,不得约定单方面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即可修改等类似内容。私募证券基金临时开放日的触
13、发条件,仅限于法定因素,且临时开放日不得申购,只能赎回。在当前的实践操作中,私募证券管理人往往会保留“因投资操作需要”而自行决定增加临开的条款。此指引实施后,设置临开仅局限于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由于变更合同时允许对不同意投资者的临时开放赎回。按照本指引要求,对于存续期的既有产品仍然可以按照原定合同继续执行,涉及办理备案信息变更业务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指引的新要求。(2)进一步梳理分级基金要求1)关于基金分级方面的规定,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基金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混合类、期货和衍生品类私募证券基金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2:1,权益类私募证券基金的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
14、过1:Io2)优先劣后收益亏损比例沿续了备案关注要点的规定,即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高于70%o3)基金负债方面的规定,分级私募证券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40%。2 .2号指引(1)投资一级半的分级基金要与证券类基金拉平监管尺度2号指引第十五条一方面明确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类资产统一适用的分级化比例限制,不同层级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强制适用于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私募基金;另一方面,整体对齐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结构化安排,参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权益类产品的分级
15、比例不得超过1:1,以及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要求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同亏同赢”的规定(2)强化披露投资架构和底层标的2号指引第十六条强化披露投资架构和底层标的,要求披露基金到SPV、SPV到底层的交易对手及完整划款路径,能够投资者留存证据维权、确定投资款流向。过往多层嵌套产品,往往容易出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而之所以容易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足够的信息披露,2号指引规定细化披露内容将会大大缓解该问题。(3)明确规定期限错配区间和豁免情形2号指引第十七条明确期限错配应当限制在6个月以内,超过6个月的,在上层基金全体投资者知情同意,或出于国家或地区战略需要,或上层基金为母基金,或投资者中含有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或国资等长期资金等情形下予以豁免。本条与此前基金业协会在实践中采用的口径基本一致,基于私募基金募资和投资的特点允许一定幅度的期限错配行为,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则应当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到期日。(4)明确超时办理基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