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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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和发展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以下简称“社区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强化财政资金保障激励作用,加强资金监管考评,推动构建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创新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经费保障激励机制的意见(成委办(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社区保障资金、整合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服资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村公资金”),由区级、街道两级预算资金共同统筹安排,定额补贴社区。社区原公服资金、村公资金结
2、余资金全部计入社区保障资金核算。第三条社区保障资金专项用于社区公共服务和发展治理项目,社区保障资金的使用必须在充分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由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带领社区居民,按程序民主议决、民主管理、民主使用、民主监督,按照“村财村管、居财居管”“办事不养人”“民事民定、自下而上”原则使用。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财政金融局负责社区保障资金的预算审核编制和预算绩效监督管理,街道(乡镇)负责资金使用监管。第五条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基层治理和社事局)负责审核、提供社区保障资金预算编制资料,提出预算分配建议,监督指导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社区保障资金审计、评价,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分析评价,对沉淀资
3、金进行统筹管理使用。第六条街道、乡镇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履行财务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等职责,强化对项目重点环节特别是项目实施范围、程序、公开情况的全方位监督:社区(村)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在各级政府和居民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用好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第三章资金安排及管理第七条每年为每个社区安排的社区保障资金参照以下标准:城市社区基数10万元,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1500元/百人的标准增加;高新南区涉农社区(含建制村)基数25万元,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按4000元/百人的标准增加;高新东区涉农社区(含建制村)基数10万元,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按2000元/百人的标准增加。辖区
4、常住人口数以上一年度常住人口统计数为准。城镇化率达到100%的涉农社区,应参照城市社区标准执行。高新南区、西区各街道社区保障资金由街道财政预算安排,高新东区12个乡镇社区保障资金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各街道(乡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第八条各街道(乡镇)在每年8月1日前确认所辖社区(村)截至当年6月30日的常住人口数,报基层治理和社事局备案,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划拨依据,并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社区保障资金划拨到位。第九条每年一季度基层治理和社事局要对上年度社区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可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也可采用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具备审计资质的组织和机构进行。购买服务所需经费专
5、项列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街道(乡镇)要及时整改。第四章使用范围第十条社区保障资金分为运行资金和项目资金两部分。其中,运行资金不高于当年社区保障资金总额的10%(且不超过3万元),用于召开社区议事会、院落议事会、项目评审会、社区居民需求调查、制作专项资金档案、宣传等;项目资金不得低于当年社区保障资金总额的90%,用于满足以居民为主体实施的公益项目。第十一条城市社区优先项目和禁止项目。城市社区的社区保障资金优先用于党组织服务群众、社区居民素质提升、社区志愿服务、社区和院落生态环境整治、社区总体营造、社区营造师、智慧社区治理等社区公共服务和社区发展治理项目。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居民通过自筹
6、、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超过所需资金20%的,方可纳入社区保障资金项目申报、议决、支持范围,鼓励居民筹劳参与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禁止项目(城市社区)(附件2)。第十二条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的优先项目和禁止项目。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的社区保障资金优先用于党组织服务群众、社区居民素质提升、社区志愿服务、社区和院落生态环境整治、社区总体营造、社区营造师、智慧社区治理、农村社会治安维护、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社区公共服务和社区发展治理项目。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可将居民筹资、筹劳作为社区保障资金项目申报、议决、支持的前置条件。资金不得用于“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禁止项目(涉农社
7、区和建制村)(附件3)。第十三条社区保障资金可适当补贴和激励社区志愿服务、激励优秀院落、激励优秀社区自组织等,但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项目资金总额的10%,且不超过3万元。评选规则、程序由街道(乡镇)指导社区制定。第十四条对社区志愿服务工作餐补贴、交通补贴和教育培训的师资劳务等个人的支出,可采取领款人列表签字的形式支出,辅以活动方案、照片等佐证资料进行报销。列表签字支出总额不超过当年项目资金总额的10%,且不超过3万元。相关各类补贴标准上限由各街道(乡镇)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社区保障资金实行备案制度。拟实施项目是否属于可列支范围由村(居)民议事会进行议决,报街道(乡镇)备案。街道(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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