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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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2020年试行)实施细则(2020年本,试行)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简化环评手续,提高管理效率,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试行范围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2020年本,试行)(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包括环评豁免管理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两部分(见附件1)。(一)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
2、,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领域28大类59小类行业的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22大类54小类行业的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二、试行条件(一)纳入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二)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国家、省、所在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产业政策等要求。(三)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
3、件),主动申请并提供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不主动申请、提供承诺文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环评审批。(四)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三、工作程序(一)环评豁免管理试点工作列入正面清单中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评相关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1.申请环节。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环评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同步报送公众参与说明,下同)及报批申请(见附件2),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见附件3)。2.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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