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麻栗坡民族中学普兆颖同学研判报告.docx
《关于麻栗坡民族中学普兆颖同学研判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麻栗坡民族中学普兆颖同学研判报告.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麻栗坡民族中学关于普兆颖的研判报告一、学生基本情况普兆颖,女,汉族,2005年2月11日生,现年16岁,身份证号:53262420050211002X,系云南省麻栗坡民族中学九年级8班学生,家住麻栗坡县老地房村委会水地房村小组。档卡户,挂钩人李林、工作单位:州药监局;电话:18987621881二、家庭情况家里有父亲、母亲、姐姐4人,该生父母感情不和在未离婚的情况下母亲改嫁西畴并育有一子,姐姐外嫁。实际就普兆颖和父亲两人一起生活。父亲患脑梗,平时仅有父亲在家。目前因为生病一直在西畴治病,病情稍有好转的时候就在西畴管理他种的姜。父亲:普光辉,身份证号53262419710725001X,电话15
2、126854310。三、原因及责任分析通过多次走访,普兆颖同学失学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普兆颖家庭特殊,父母长期感情不和加之母亲改嫁,父亲又不善于和她交流,唯一能说知心话的姐姐也嫁人了,由于长期的感情缺失导致其无心向学。二是父亲常年在西畴,周末放学和放假回家也时常是她一个人,因此长时间疏于管教且父母感情缺失,因此学生已几乎不听从父母的管教,不愿与父母交流沟通。三是该家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无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使命,不为国家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综合以上原因分析,监护人普光辉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之,因上述原因,致使普兆颖未能按相关要求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给学校控辍
3、保学工作带来极大地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58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鉴于此,希望相关部门给予我校帮助,尽量劝返普兆颖同学返校就读。研判结论根据(云教规(2018)2号)文件,第4条、第5条、第58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希望对普光辉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麻栗坡 民族 中学 普兆颖 同学 研判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