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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规范和加强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省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我省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早期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第三条省级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
2、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第四条省级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第五条支持省级众创空间发展建设,财政资金对新备案和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后补助支持。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对全省众创空间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的政策。2 .研究制定省级众创空间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省级众创空间的建设与运行。3 .负责省级众创空间的备案、管理、撤销等,组织省级
3、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等。4 .负责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专家的遴选,建立省级众创空间工作专家库,为众创空间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第七条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集成授权改革的新区和开发区是省级众创空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落实省级众创空间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向科技厅推荐省级众创空间。2 .指导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省级众创空间建设。3 .协助并落实省级众创空间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4 .配合科技厅对省级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等。5 .协调解决省级众创空间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八条运营机构是省级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行管理的
4、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1制定省级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省级众创空间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2 .聘任创业孵化导师,组建省级众创空间创业导师队伍。3 .负责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指导、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孵化服务。4 .结合自身建设情况,对照备案条件,提出省级众创空间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5 .配合完成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等。6 .具体负责加强省级众创空间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7 .建立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核算的主体责任。第三章备案条件第九条申请
5、省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创业孵化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设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机构在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2 .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o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3 .具备专业孵化
6、服务能力,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4 .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2家以上。5 .建有线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6 .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
7、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7 .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15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或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IOOO万元。8 .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9 .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10场次。10 .深入研
8、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十条省级众创空间的申报程序:1 .申报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单位向所在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 .市(州)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3 .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在科技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备案为省级众创空间。第十一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在评审过
9、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二条省级众创空间名称、运营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经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第十三条省级众创空间须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连续2年未报数据的,取消其省级资格,自取消资格所属年起算,2年内不能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第五章促进与发展第十四条省级众创空间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
10、导贯彻落实到位。第十五条鼓励市(州)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第十六条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第十七条引导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第十八条鼓励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发展众创空间。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
11、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第六章绩效评价第十九条省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省级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省级众创空间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众创空间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第二十条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无故不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不参加统计的省级众创空间,当年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处理。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2年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且绩效评价排名均位于后10%的省级众创空间,取消其省级众创空间资格。第二十一条省级众创空间实行激励机制。科技厅面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价结果。